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有關規定和計稅方法繳納稅款,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后的商數,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文件中所附的稅率表查找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對于在取得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個人工資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從全年一次性獎金中減去“當月工資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額”,就其余額按上述辦法查找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稅款。
2018年10月之前,如果納稅人已經使用過全年一次性獎金優惠,按照規定,今年第四季度發放的獎金,不能再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