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有關規定和計稅方法繳納稅款,但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享受一次。具體計算方法如下: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后的商數,按照財稅〔2018〕98號文件中所附的新月度稅率表查找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對于在取得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個人工資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從全年一次性獎金中減去“當月工資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額”,就其余額按上述辦法查找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