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12366北京納稅服務中心近期接到納稅人來電咨詢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首期申報相關問題,中心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其中提到,根據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無須再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但對于2018年度從兩處及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日常繳納稅款不足等情形的納稅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參照原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申報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未盡涉稅事宜。
以下為全文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12366北京納稅服務中心負責人就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首期申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問1:扣繳單位2019年1月扣繳的個人所得稅,2月份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答:扣繳單位申報2019年1月支付所得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具體的辦理途徑有兩種:一是通過扣繳客戶端網上辦理納稅申報,這種方式申報較為方便快捷;二是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
問2: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取得的經營所得按月征收個人所得稅的,2月份該如何申報繳納2019年1月份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征收方式的不同,辦理途徑有所不同:
(1)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仍按各地稅務局此前規定的方式和渠道辦理申報納稅。
(2)實行查賬征收、非定期定額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具體的辦理途徑有三種:
一是通過各地電子稅務局自然人辦稅服務平臺(WEB端)辦理納稅申報,可采用銀聯卡在線支付或個人三方協議等方式繳納稅款。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可先注冊個人所得稅APP,再通過掃描二維碼或者用戶名登錄自然人辦稅服務平臺(WEB端)辦理申報繳稅。
二是通過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可采用個人三方協議或POS機刷卡等方式繳納稅款。
三是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可由被投資單位通過扣繳客戶端代為辦理申報,并通過個人三方協議或銀行端查詢等方式繳稅。
問3:除經營所得外,納稅人有其他應當辦理自行申報情形的,該如何辦理納稅申報?
答:除取得經營所得外,納稅人有其他應當辦理自行申報的情形,且需要申報繳納2019年1月份取得應稅所得的稅款,可到當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
問4: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如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定,對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扣繳單位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個人所得稅。結合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算公式為: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額-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額按照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從業月份數計算;其他扣除按照展業成本、附加稅費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計算,其中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上述公式中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比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發布)所附的《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執行。
問5:納稅人在個人所得稅APP、WEB網頁端填寫好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并指定由扣繳單位辦理專項附加扣除后,扣繳單位卻沒有獲取到納稅人填報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該怎么處理?
答:納稅人通過個人所得稅APP、WEB網頁端填報了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并指定由扣繳單位辦理專項附加扣除后,一般需要3天時間,扣繳單位才能通過扣繳客戶端獲取到該納稅人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若獲取不到,可對照下列情形查找原因:
(1)扣繳單位是否已通過扣繳客戶端向稅務機關報送了該納稅人的基礎信息。如果未報送,則信息系統無法將該納稅人與扣繳單位進行關聯匹配,單位也就自然獲取不到該納稅人填報的信息。遇此情形,扣繳單位應先行向稅務機關提交該納稅人的基礎信息后,再通過扣繳端軟件獲取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2)扣繳單位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人基礎信息時,納稅人身份類型是否選擇為【雇員】,如果選擇錯誤,則扣繳單位獲取不到該納稅人填報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遇此情形,需要將該納稅人【任職受雇從業類型】修改為【雇員】。
(3)請納稅人核實在個人所得稅APP、WEB網頁端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時,所指定的扣繳單位是否正確,是否確實是自己的任職受雇單位。
(4)距納稅人的填報時間是否超過3日。因系統歸集、整理、推送信息需要一定時間,如納稅人填報時間不足3日,請耐心等待。
問6:選擇由扣繳單位申報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若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應如何處理?
答:若納稅人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納稅人可通過個人所得稅APP、WEB網頁端自行更新,并告知扣繳單位,請其在扣繳客戶端軟件中通過【下載更新】功能模塊獲取最新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填寫《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給扣繳單位,扣繳單位在扣繳客戶端軟件中點擊【修改】功能菜單,更新、導入納稅人最新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問7:納稅人在單位已經發放了1月份的工資,且扣繳單位1月份已扣繳的稅款還沒有申報的情況下,納稅人又填報或更新了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會不會把2月份要申報的1月份的工資收入及相應的稅款數據弄亂了?
答:如果1月份的工資,其代扣稅款已經計算確定、稅后工資也已發放,扣繳單位要注意,切勿回到1月份申報表的填報界面再次點擊【預填專項附加扣除】菜單按鈕,以免因為獲取了新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導致申報表重新進行稅款計算,從而與之前計算的扣繳稅款不一致,影響2月份申報辦稅的準確性。
為防止誤操作,建議扣繳單位使用扣繳端軟件進行專項附加扣除可扣除額的計算后,將可扣除額的數據導出進行備份,若因后續誤操作又重新生成了可扣除額,則可以通過重新導入前期的備份數據恢復到以前計算的扣除額狀態。
問8:扣繳單位前一個月扣繳的稅款還未申報,如何在扣繳客戶端軟件中,按新稅制計算下一個月應扣繳的稅款?
答:第一步,先計算前一個月應扣繳的稅款,具體操作如下:
(1)完成各項信息的采集。在扣繳客戶端采集本單位員工的基本信息、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向稅務機關提交,并獲取到“提交成功”的反饋信息。
(2)填寫該月應發放的工資數據。在扣繳客戶端軟件【綜合所得申報】模塊,選擇【正常工資薪金所得】菜單并點擊【填寫】按鈕后,可以直接手動添加工資數據,也可通過模板導入該月應發放的工資收入數據。
(3)計算專項附加扣除金額。填寫完該月應發放的工資收入數據后,在填寫工資收入的頁面點擊【預填專項附加扣除】按鈕,系統自動計算專項附加扣除金額。
(4)計算該月應扣繳的稅款。點擊【綜合所得申報】頁面上方的【稅款計算】按鈕,系統自動計算該月累計應扣繳的稅款金額,該月發放工資、扣繳稅款的申報表填寫完畢。
第二步,再計算下一個月應扣繳的稅款,具體操作如下:
(5)在系統中選擇正確的稅款屬期。在扣繳客戶端軟件的首頁,將稅款所屬期正確選擇至“下一個月”。比如,如果第一步計算的是2月份應扣繳的稅款,此時需將稅款所屬期選擇為3月份。
(6)確定累計應稅所得的數據來源。在扣繳客戶端軟件系統設置界面,點擊【申報管理】—【累計所得數據來源】,選擇【本地文件獲取】。
(7)填寫該月應發放的工資收入數據。在扣繳客戶端軟件【綜合所得申報】模塊,選擇【正常工資薪金所得】菜單并點擊【填寫】按鈕后,可以直接手動添加工資數據,也可通過模板導入該月應發放的工資收入數據。接著,點擊【預填專項附加扣除】,計算該月專項附加扣除金額。
(8)計算該月應扣繳的稅款。點擊【綜合所得申報】—【稅款計算】,該月份稅款就會自動計算出來。由于前一個月已經預繳了部分稅款,所以【應補退稅額】即是這個月實際發放工資時應代扣的稅款,計算結果可以點擊【導出】以Excel表格形式保存在本地使用(員工數量超過65536時,應使用csv格式保存)。
問9:2018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還用辦理自行申報嗎?
答:根據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無須再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但對2018年度從兩處及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日常繳納稅款不足等情形的納稅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參照原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申報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未盡涉稅事宜。
問10:2018年度取得的境外所得如何辦理納稅申報?
答:納稅人如果2018年度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在辦理境外所得納稅申報時,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44號)等文件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于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報送《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1號)所附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納稅申報內容、地點等相關事宜不變。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