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供電公司擔任巡線工的老胡,在工作中經常風餐露宿。前些日子,他因腰疼在家休息治療兩個月。病痛痊愈后,他上班了。但是,在領工資時發現,他病休這兩個月的工資比其他月份少了一大截,甚至比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還低。
老胡覺得,自己生病請假沒干活,工資可以少發,但起碼不能低于最低工資呀?他認為,無論哪種情形不上班,起碼要按最低工資給予報酬。但是,他又不知道自己這個想法對不對?
法官說法
最低工資是指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不過,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是有條件的,一般是以提供正常勞動為前提的,不是無論何種情形都是必須的。
根據勞動部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職工下崗待業,由單位依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補助(生活費),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期內由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上述規定,老胡的單位在其不上班期間,可以低于最低工資給付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