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主人員入駐市區政府部門主辦的創業孵化載體(以下簡稱主辦載體)創辦初創企業,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減免租金。主辦載體對自主創業人員創辦初創企業已有租金減免或優惠,但低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比例予以減免或優惠;已有租金減免或優惠高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不再享受本項租金減免。
自主創業人員在經市直部門及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認定或備案的創業帶動孵化基地、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留學生創業園等(以下簡稱認定載體)內創辦初創企業,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標準給予租金;實際租金低于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租金補貼。
自主創業人員在上述主辦載體以及認定載體外租用經營場地創辦初創企業的,按每月最高不超過500元(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租金補貼;實際租金低于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租金補貼。 自主創業人員中的大學生群體享受創業場租補貼的標準在上述基礎上提高。大學生群體包括三類:1、本市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在校學生;2、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生和畢業5年內的留學回國人員;3、休學創辦初創企業的本市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學生。自主創業人員中的大學生群體在經市直部門及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認定或備案的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留學生創業園等(以下簡稱認定載體)內創辦初創企業,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可享受的月租金補貼標準從1200元、1000元、700元分別提高到1560元、1300元、910元。在載體外租用經營場地創辦初創企業,可享受的月租金最高補貼標準從500元提高到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