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未婚生育,單位是否需要給予產假,產假工資應怎樣支付?
答: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屬于不符合、法規規定的情形,不應享受八十日獎勵假。 2012年頒布的《女職工保護特別規定》已刪除原《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應適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產假工資標準,《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產假工資標準詳見《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七條本條所稱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