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社會保險的依據
一、法:第三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二、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
三、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第十條, 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
四、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
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一條 ,第二條,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