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參保手續的,須承擔什么責任?
答: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參保手續,或者補繳費的,其行為無效。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本金按原繳費渠道予以退還。用人單位有過錯的,由市機構對用人單位處以違規人數每人一千元的罰款,并將用人單位的違規情況向社會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須承擔什么責任?
答: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會承擔什么后果?
答: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為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參保手續的,將會發生什么后果?
答:用人單位為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參保手續的,其所建立的失業保險關系無效,已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本金分別退還參保單位和個人,利息記入失業保險基金。已支付的失業保險待遇予以追回。用人單位弄虛作假,為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參保手續,尚未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由市社保機構按違規參保人數對用人單位和違規參保人處以每人五千元的罰款;已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對用人單位和違規參保人處以已支付失業保險待遇五倍的罰款。 用人單位弄虛作假的,對違規參保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依法負連帶責任。 市社保機構應當將用人單位的違規情況向社會公開,并納入企業誠信記錄。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答: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未為員工參保或未按有關法律規定按時足額參保,員工該怎么辦?
答: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向我市社會保險機構投訴、舉報。投訴、舉報超過兩年的,我市社保機構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