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電影《人生大事》正在熱映。該影片講述了刑滿釋放的殯葬師莫三妹在一次出殯中遇見了孤兒武小文,兩人的奇遇意外改變了他對職業和生活態度的故事。影片把鏡頭對準人們相對陌生的殯葬行業,用莫三妹與武小文這對非血緣的父女故事,講述小人物的雙向救贖,傳遞了正視死亡、珍惜生活的人生態度。
影片中除了生離死別、人情冷暖,還隱藏了不少點。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姜強,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向文浩一起,帶我們領略不一樣的《人生大事》。
場景一:武小文的外婆去世時,是莫三妹來處理殯葬事宜的,小孩子不明白外婆究竟去了哪里,莫三妹隨口敷衍稱,人死了會變成天上的星星。于是,在孩子的眼中,殯葬師便成了“種星星的人”。作為“種星星的人”,當殯葬師需要具備什么資質條件?
根據民政部2009年12月1日實施的國家標準《殯葬服務從業人員資質條件》,殯葬服務從業人員包括殯葬禮儀師、殯儀服務員、遺體接運工、遺體防腐師、遺體整容師、遺體火化師、墓地管理員等多類人員,每一類人員都須具備相應的基本條件、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作為殯葬禮儀師,基本條件是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力),具有在殯葬領域工作5年以上的實際工種經驗;專業知識上需掌握國家、地方和行業的殯葬法規、規章與技術標準,掌握職業道德和崗位守則知識,掌握殯葬改革基本知識,熟悉服務禮儀知識、衛生防護與救護知識等;專業技能上也要有能開展當地殯葬風俗習慣和葬禮需求方面的調查與分析,掌握當地殯葬狀況;能根據國家、地方和行業的殯葬法規和標準從事職業活動等一系列要求。
場景二:外婆去世后,武小文不愿意隨舅舅回家。于是,莫三妹被迫承擔起“父親”的責任,照顧武小文的飲食起居和上學。在母親被“死亡”銷戶、父親不知是誰、外婆又去世的情況下,武小文應該由誰來監護?
根據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如果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根據民法典規定,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無論是何人擔任武小文的監護人,都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包括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場景三:武小文的舅舅稱其妻子不同意撫養武小文,希望能由莫三妹領養武小文。但三十多歲還未成家的莫三妹不符合收養條件,于是,他提出讓另外兩名殯葬師,即建仁和白雪這對夫婦收養武小文。莫三妹為何不符合收養條件?收養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民法典規定,喪失父母的孤兒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孤兒的監護人可以作為送養人。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同時,民法典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基于上述規定,建仁和白雪夫婦依法可以收養武小文。而無配偶的莫三妹與武小文的年齡相差不到四十周歲,僅此一項就不符合收養條件。
場景四:莫三妹和建仁、白雪夫婦一起照顧武小文,突然有一天,自稱是武小文生母的海菲找到了莫三妹,想要回武小文。海菲稱當年她出國后因犯罪進了監獄,武小文外婆聯系不上她,以為她已經去世便銷了戶。從未照料過孩子而今又突然出現的生母,可以直接帶走已經被領養的武小文嗎?
收養關系是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在法律上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受到同等保護。民法典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這意味著,一旦武小文與建仁、白雪之間的收養關系成立,則建仁、白雪和武小文之間成立父母子女關系,武小文與生父母關系將在法律上全面切斷。
同時,民法典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因此,即便武小文生母“亡者歸來”,亦無權主張收養行為無效,更無權直接帶走已被建仁、白雪收養的武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