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編合同重點內容學習解讀
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表決通過,共7篇,1260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即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合同編的內容共計526條,其占據了民法典40%的內容。合同編又細分為通則、典型合同、準合同。合同編在原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基礎上,進行了全方位的修訂。
一、合同編七大亮點
1.電子合同開啟無紙化時代
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以及百姓網購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規定,數據電文也具有效力,這意味著紙質合同將逐步退出互聯網時代。(第五百一十二條)
2.有理有據,向霸座者說不
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采取安全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民法典細化可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八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
3.對商家的霸王條款”說“不”
“禁止自帶酒水”“特價、促銷商品概不退換”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
4.物業糾紛不用怕,物業服務合同來維權
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民法典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為老百姓解決物業糾紛提供法律依據。(第三編第二十四章)
5.“借一萬、還十萬”,網貸被套路不用怕
針對近年來各界反映強烈的高利貸問題,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
6.房子被拍賣,承租者家在何方
為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7.其他主要變化
此外,為適應我國保理行業發展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編第十六章);為進一步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民法典細化了債權轉讓、債務轉移制度、增加了債務清償抵充規則、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終止制度(第三編第五章);在總結現行合同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民法典通過完善檢驗期限的規定和所有權保留規則等完善了買賣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條、第六百二十三條、第六百四十一條至第六百四十三條);為適應現實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擔保法中關于保證和定金規則的規定,增加了保證合同,完善違約責任制度(第三編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條至第五百八十八條)。
二、對合同編相關要點解讀
(一)規定電子合同成立時間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照《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解讀: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民法典》在法條中增加了對電子合同訂立與履行的特殊規則的規定。目前《電子商務法》雖然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做了相應的規制,但是隨著時代發展,很多二手平臺的賣家,如“閑魚”上的賣家在產生糾紛時還是無法適用維權。《民法典》此條將合同成立的定義擴大,使得很多新形式互聯網交易產生糾紛時有法可依。
:李某在某二手平臺看中了一款二手奢侈品品牌皮包。在平臺上與賣家張某溝通后,李某預付了一萬元定金并提交訂單。隨后李某后悔,不想購買此皮包了,遂與賣家張某聯系,欲取消交易并退還定金。而張某告知李某: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案例評述賣家張某在某二手平臺發布商品信息及價格的行為構成要約,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在李某支付定金并成功提交訂單之時,買賣合同就已成立,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否則將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二)完善第三人合同制度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解讀:此條是《民法典》在《合同法》第六十四條基礎上新增的第三人合同規定,其中該條特別新增規定了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所享有的拒絕權、履行請求權以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的違約責任請求權,這些都是現行《合同法》未作出規定的內容。當然,關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內容在今后還可能會做進一步的修改和增補。
案例:華洋公司為所其屬的“鑫源順6”輪船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1800萬元,保險期限12個月。同年,“鑫源順6”輪船在泉州灣海域發生事故沉沒。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華洋公司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此時,農村信用社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本案訴訟。據悉,華洋公司此前向農村信用社貸款1200萬元,并以“鑫源順6”輪船作為抵押物。按借款合同約定,華洋公司對抵押物進行保險,并指定農村信用社作為第一受益人。由于該筆貸款已經逾期,故華洋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將包括貸款本金以及利息在內的保險賠償金支付給第三人。廈門海事法院最終允許農村信用社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
案例評述廈門海事法院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的規定,只追加農村信用社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不同意追加農村信用社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
若按照即將施行的《民法典》,農村信用社是可以憑借款合同向保險公司主張還款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
(三)預約合同
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解讀:本條是關于預約合同的規定,來源于最高法院《買賣合同解釋》第2條。預約合同通常比本約合同簡略,采用認購、預定等名稱,但是這些都不是區分預約和本約的關鍵,合同是預約還是本約,本質上要以當事人的意思為準,即便一個很完備的合同,當事人約定它是預約合同,它也就僅具有預約合同的效力。“僅根據當事人合意內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足以界分預約和本約。判斷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是預約還是本約的根本標準應當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當事人是否有意在將來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以最終明確在雙方之間形成某種法律關系的具體內容。如果當事人存在明確的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那么,即使預約的內容與本約已經十分接近,即便通過合同解釋,從預約中可以推導出本約的全部內容,也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排除這種客觀解釋的可能性。”
違反預約合同,理論上講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由于簽訂預約合同之后,當事人并沒有一定要訂立本約的義務,如果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導致本約未能簽訂成功,當事人并不會承擔責任,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的實質功效其實很小。“預約合同的意義,是為在公平、誠信原則下繼續進行磋商,最終訂立正式的、條款完備的本約創造條件。因此在繼續進行的磋商中,如果一方違背公平、誠信原則,或者否認預約合同中的已決條款,或者提出令對方無法接受的不合理條件,或者拒絕繼續進行磋商以訂立本約,都構成對預約合同的違約,應當承擔預約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反之,如果雙方在公平、誠信原則下繼續進行了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慮,無法就其他條款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本約不能訂立,則屬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不在預約合同所指的違約情形內。這種情況下,預約合同應當解除,已付定金應當返還。”,“購房者對開發商的樣板房表示滿意,與開發商簽訂訂購協議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約定雙方于某日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后由于開發商提供的商品房預售格式合同中有樣板房僅供參考等不利于購房者的條款,購房者對該格式條款提出異議要求刪除,開發商不能立即給予答復,以致商品房預售合同沒有在訂購協議約定的日期訂立的,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開發商應當將收取的定金返還給購房者。”(戴雪飛訴華新公司商品房訂購協議定金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8期。)
(四)合同效力
關于合同效力的內容,合同編第三章僅保留了零星的邊緣性規定,認定合同效力,主要依賴總則編關于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根據總則編的規定,合同效力分為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三種,通謀虛偽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違反公序良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的合同無效,因重大誤解、欺詐、脅迫、趁人之危顯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規定已經被取消,其實在最高法院《買賣合同解釋》施行后,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規則已經不再適用。
(五)選擇之債、連帶之債、按份之債
第五百一十五條規定,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選擇,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選擇權轉移至對方。
第五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選擇權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標的確定。標的確定后不得變更,但是經對方同意的除外。
可選擇的標的發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不得選擇不能履行的標的,但是該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對方造成的除外。
解讀:合同編第515條至第521條分別規定了選擇之債、按份之債、連帶之債,按份之債、連帶之債與總則編規定的按份責任、連帶責任其實是一體兩面,本沒有重復規定的必要。第515條和第516條規定的選擇之債,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在沒有約定時,首先由債權人選擇履行標的,債權人不及時選擇時,選擇權轉移給債務人。債權人和債務人不論誰來選擇,當然要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履行標的,因此,債權人為了充分保護自己的權利,一定要及時行使選擇權,并及時通知債務人。
(六)情勢變更
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解讀:本條是關于情勢變更的規定,來源于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與《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相比,本條未再強調“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本來就沒有明確的區分和界限,兩個制度要解決的問題也是相同的,即非因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履行特別困難時的處理問題。針對某一具體情形,非要區分它是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其實是沒有什么意義的。
合同出現不能履行或履行特別困難的情形,產生的原因可能是因為當事人的行為導致的,此時構成當事人違約;也可能是因為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這種非因當事人的原因導致的,此時當事人不構成違約,相應的法律后果,由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規則處理。要處理的法律后果無非兩個方面,第一,合同是否要解除,第二,當事人如何承擔違約責任。履行不能和履行特別困難時,合同一般都要解除,并且合同解除后,未履約的當事人通常可以免除或減輕責任。關于情勢變更的第533條,關于不可抗力的第563條第(一)項(解除),第590條(責任承擔)都是為解決上面的問題而規定的。
(七)債權轉讓時擔保權利的變更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解讀:主債權轉讓時,從屬于主債權的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權利應一并轉讓,但實踐中經常出現擔保權利雖然應當轉讓,但并不辦理擔保權利過戶登記的情況,例如抵押權還登記在原債權人名下,并未辦理變更登記到新債權人名下。此時,新債權人是否享有抵押權,就容易產生爭議。根據司法實踐中的通說,不辦理變更登記,不影響新債權人享有抵押權。“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條系關于抵押權處分從屬性的規定,抵押權作為從權利應隨債權轉讓而轉讓。債權受讓人取得的抵押權系基于法律的明確規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設定抵押權,故不因受讓人未及時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手續而消滅。”(湖南綠興源糖業有限公司、丁興耀等與湖南綠興源糖業有限公司、丁興耀等借款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5)民申字第2040號)。民法典本條第二款,將上述規則進行了明確。
(八)合同的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解讀:本條相比于《合同法》第94條,增加了第二款,即不定期持續履行的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此前《合同法》分則中,與第二款旨趣相同的,也只有第232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將不定期租賃合同中的解除權,抽象成一般性規則規定在總則中,是否有這個必要呢?在分則中根據具體合同類型具體規定,恐怕是更好的選擇。實話實說,筆者確實對本條第二款確定的規則感到很陌生,之前看書,也沒有對類似規則的講解,該款在實踐中如何理解與適用,效果如何,只能等待實踐給答案了。
第五百六十四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解讀:本條規定了解除權行使期限,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1年除斥期間,這與合同法相比,是新的重要變化。本條規定吸收了最高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5條的規定,將原來適用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規定,拓展適用于所有的合同。給解除權施加一個期限限制是應該的,否則不確定性太大。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解讀:本條第二款是違約方合同解除權的一個變型,在草案階段就受到了一些學者的批評。之說以說它是違約方合同解除權的變型,是因為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特別困難,并未指明原因,在因債務人自身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特別困難時,債務人構成違約,雖然此時由于客觀情況,合同不適宜實際履行,債權人要求實際履行的,債務人也可以利用本條的第一款來抗辯,但是按照舊法,此時債務人作為違約方是沒有合同解除權的。而新法的第二款,就賦予了作為違約方的債務人以解除權。
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沒有比較法的依據的,從各國規定來看,雖然在出現第一條規定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要求強制履行了,但是合同是否解除,選擇權還在債權人手中。雖然大多數情況下合同不能強制履行,與合同被解除效果差不多,但是不排除個別情況下,合同還有存在的價值。其實,不論合同是否還有存在的價值,從道義上講,將解除權只賦予守約的債權人,也是對合同應該嚴守宣揚,是對契約精神的宣揚。賦予違約方以解除權,只能破壞這個理念。
(九)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解讀:本條規定了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與《合同法》第113條相同。違約損害賠償包括可得利益損失,這是與合同無效賠償范圍最大的區別。本條第二句規定的是可預見性規則,可預見性規則是限制損失賠償范圍很重要的規則,可預見性規則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與有過失規則共同構成了限制損失賠償范圍的基本框架。與有過失規則和損益相抵規則分別規定在最高法院《買賣合同解釋》第30條和第31條,本次民法典吸收了與有過失規則,損益相抵規則未見諸明文。
第五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解讀:本條是對減損規則的規定,與《合同法》第119條規定相同。
第五百九十二條 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解讀:本條是對雙方違約和與有過錯規則的規定,第一款與《合同法》第120條相同,第二款來源于最高法院《買賣合同解釋》第30條。最高法院《買賣合同解釋》第31條規定的損益相抵規則未見諸民法典明文,該解釋第31條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損益相抵規則,作為限制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重要規則,雖然民法典未明文規定,但是實踐中也能夠類推使用到其他合同。
三、理解民法典合同編的中國特色
合同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在現代市場經濟法治保障中發揮著最為基礎性的作用。我國民法典合同編一共分為三個分編(通則、典型合同、準合同),共計526條,占民法典條文總數的40%以上,幾乎占據民法典的半壁江山,在民法典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合同編是在系統總結我國合同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產生的,它植根于中國大地,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經驗的總結,彰顯了中國特色,也回應了我國經濟生活、交易實踐的需要。合同編的中國特色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體系結構上的重大創新。我國民法典的分則體系設計并未采納德國、法國和瑞士的立法模式,并沒有設置債法總則,而是從中國實際情況出發,保持了合同法總則體系的完整性和內容的豐富性,這是對大陸法系民法典體系的一種重要創新。同時,為避免債法總則功能的缺失,合同編規范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債法總則的功能,合同編新增了70個法條,其中將近三分之一涉及有關債的分類以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債的規則。
具體而言:一是在合同的履行中規定了債的分類,補充了多數人之債(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選擇之債、金錢之債等規則,為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創造了條件。二是合同編中嚴格區分了債權債務與合同的權利義務的概念。三是借鑒法國法和英美法的經驗,規定了準合同。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第三分編對準合同作出了規定,其中規定了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制度,我國民法典合同編設立準合同分編,不再在債法中割裂各種債的發生原因,而使得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制度與合同制度有效聯系,并充分考慮法律適用中的不同情形,從而實現了對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的整合。
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這種體系上的創新既避免了設置債法總則所可能導致的疊床架屋,同時也便利了司法適用,避免法官找法的困難;另外,此種立法設計也可以在規定債法總則共通性規則的基礎上,保持合同法總則體系的完整性,這也有利于更好地解釋適用合同編的規則。
兼顧了合同嚴守、合同自由和合同正義的關系。我國合同編將合同嚴守作為最為基礎的價值,民法典第465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編強調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并通過合同的履行、保全、解除、違約責任等制度、規則,督促當事人遵守合同。合同法是自治法或任意法,合同的成立和內容基本取決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強化私法自治,充分鼓勵交易,維護交易安全。合同編從合同的訂立到履行都強調了增進合同自由和私法自治這一宗旨,有力調動了市場主體從事交易的積極性。合同編在保障合同自由、合同嚴守的基礎上,也注重維護合同正義,如規定了情勢變更、不可抗力解除和免責、打破合同僵局以及違約金調整等規則,這些規則不僅填補了現行《合同法》的漏洞,而且為解決因疫情等原因而產生的合同糾紛提供了基本依據,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強化了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古典的合同法理論認為,“契約即公正”,也就是說,合同自由可以自然導向合同正義,人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進行交換,這種關系對于雙方都是公正的,也有利于創造財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然而,合同自由并沒有也不可能完全實現社會正義,由于信息不對稱、競爭不充分、集體合作規模大等原因,市場不能夠完全自發、有效地配置資源,有時無法通過自發的合同交易實現社會財富的最有效流通,尤其是不能體現對弱勢群體的關愛。
因此,我國民法典合同編強化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與關愛,彰顯了這一實質正義和實質平等的要求。必須說明的是,合同編強化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是為了體現實質正義和實質平等,但不是說放棄了形式正義和形式平等,而是說在弱勢群體保護上,合同編既要維護形式公平,也要實現實質公平,對弱勢群體之外的主體,仍要以形式平等為原則。
突出對民生的保護。合同編在保留《合同法》所規定的15類典型合同的前提下,新增了四種典型合同,其中專門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這主要是考慮到物業服務對老百姓安居樂業的重要性,與廣大業主的權益密切相關。在該章中,合同編明確規定了業主單方解除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物業服務人的相互交接等問題。為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要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合同編在租賃合同一章中進一步完善了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第725條)、優先購買權規則(第726條)、承租人優先承租權規則(第734條)、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的繼續承租權規則(第732條)等,這都有助于加強對承租人的保護,有利于實現租售并舉的住房制度改革。
貫徹了民商合一的原則。我國歷來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這在合同編中體現得尤為明顯。合同編秉持“民商合一”的立法傳統,將許多商事法律規范納入其中,如融資租賃、保理、倉儲、建設工程、行紀等合同,都是典型的商事合同,其他一些典型合同也既包括民事也包括商事合同規則。合同編通則中的規則也同樣采取了民商合一的原則。此外,為了改善營商環境,合同編進一步補充完善了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具有擔保性質的規則,并協調了合同性擔保權利與擔保物權之間的關系。例如,合同編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確定,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641條),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各類擔保的受償順位問題。
彰顯了綠色原則。21世紀是一個面臨嚴重生態危機的時代,生態環境被嚴重破壞,人類生存與發展的環境不斷受到嚴峻挑戰。良好的生態環境是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內容,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合同編直面這一問題,充分貫徹了綠色原則。例如,民法典第509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這就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和破壞生態。再如,民法典第558條規定:“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此外,在買賣合同中,合同編還明確規定,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第619條),出賣人負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對標的物予以回收的義務(第625條)。
增加了電子商務的規則。近些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迅速,無論是交易數量還是總規模,我國都居于全球首位。為適應電子商務交易發展的需要,合同編中增加了有關電子商務的規則,如針對電子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無紙化、數據化等特點,民法典第469條規定:“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合同編在合同訂立部分還增加了通過互聯網方式訂約的特別規則,民法典第49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就對合同的成立時間進行了特別的規定。民法典第512條還就通過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時間作出了特別規定。這些規定都回應了互聯網時代交易的需求。
合同編的中國特色使得合同編更加符合國情,更能回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需求、解決中國的現實問題,也更能把握中國的時代脈搏。因此,合同編更能為中國的市場經濟發展保駕護航,更能使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