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識問答 87問
1、自然人有民事權利能力,就一定有民事行為能力嗎?
答:不一定。民事權利能力是民法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民事行為能力則是民法賦予民事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資格。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且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則因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不同而不同。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行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他的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
2、甲公民,年滿17周歲,現在一企業打工為業,月收入5000元。一日,甲到A商場以100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條項鏈。回家后,甲的父母不滿,于是便找到A商場,以甲是未成年人為由要求A商場退貨,A商場執意不肯退貨,雙方發生爭執,訴諸法院。則法院應當如何判決?
答:法院應當判決不予退貨。因為,《民法典》第18條第2款規定,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該規定,甲應當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獨立地進行買賣,獨立地行使民事權利,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故甲的購買行為是有效的,甲的父母要求A商場予以退貨的主張,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一律無效嗎?
答:不一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其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其純獲利益的合同則是有效的,譬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受贈人簽訂的贈與合同應屬有效。
4、什么是法人?
答:《民法典》第57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根據法人設立的目的等不同,法人可以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特別法人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5、法人與法定代表人有何區別?
答:法人與法定代表人不同。《民法典》第61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6、法人與非法人組織有何主要區別?
答:《民法典》第102條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法人與非法人組織均為社會組織,但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非法人組織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60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當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法人債務時,無人有義務幫助法人清償其不能清償的債務,對于不能清償的部分依法免除,法人僅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有限責任。《民法典》第104條規定,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也就是說,當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依法還有人幫助非法人組織清償其不能清償的債務。
7、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有哪些?
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主要有:
(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2)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3)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①作品;②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③商標;④地理標志;⑤商業秘密;⑥集成電路布圖設計;⑦植物新品種;⑧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4)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8、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民法典》第179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繼續履行;(8)賠償損失;(9)支付違約金; (10)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1)賠禮道歉。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9、小芳12歲時遭到性侵,她后來學了很多法律知識,20歲時想起訴索賠,訴訟時效過了嗎?
答: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法典》第191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10、訴訟時效中止與訴訟時效中斷有何區別?
答:(1)發生的原因不同。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有: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②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③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④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有:①不可抗力;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③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④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2)發生的時間不同。訴訟時效中斷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時間內。訴訟時效中止則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3)發生的后果不同。訴訟時效中斷將導致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中止則將導致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11、買方甲與賣方乙依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該合同履行期間,乙又將該房屋賣給了善意第三人丙,并依法辦理了過戶登記。則甲、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還有效嗎?甲可以要求乙方將該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嗎?
答:(1)甲、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民法典》第2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甲不能要求乙將該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民法典》第20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2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乙已將該房屋依法過戶到善意第三人丙名下,則該房屋產權歸丙所有,這就導致乙繼續履行合同不能,故甲只能要求乙承擔其他的違約責任。
12、什么是財產所有權?其基本類型有哪些?
答:財產所有權是指財產所有權人對自己的財產(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基本類型有: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
13、什么是用益物權?其基本類型有哪些?
答: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財產(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用益物權的基本類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
14、什么是擔保物權?擔保物權的基本類型有哪些?
答: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擔保物權的基本類型有: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15、抵押與質押有何區別?
答:抵押與質押都是由債的一方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一定的財產來保證債履行的擔保方式,但二者也有區別,主要表現如下:
(1)押物的范圍不同。可以抵押的押物主要限于不動產或者動產;而可以質押的押物則僅限于動產或者權利憑證。
(2)是否轉移押物的占有不同。抵押都不轉移押物的占有,即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而質押都要轉移質押物的占有,即質押人必須將質押物轉移給質權人占有。
(3)公示的方式不同。設置抵押大都要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設置質押大都不要求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4)享有的權利不同。由于質押都要轉移押物的占有,故質權人不僅可以占有質押物,還可以按照約定使用質押物,并且可以將使用質押物所獲得的收益用于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而抵押權人則不具有上述權利。
16、甲將手機交由乙維修,維修費用50元。在甲取手機時,由于隨身無錢,不能當即支付維修費用。乙提出要對手機先有扣留,待甲在合理的時間內支付了維修費用后再行取走。乙的提議合法嗎?
答:合法,因為乙依法享有使留置權。《民法典》第447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17、定金與訂金一樣嗎?
答:不一樣。定金是指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根據合同的約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定金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根據法律的規定,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雖然也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但訂金只是表明雙方愿意簽訂合同的意向,它相當于預付款,但卻沒有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18、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有什么區別?
答: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向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債務的擔保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最大區別在于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一般保證情況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19、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該如何確定?
答:《民法典》第686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一規定與《擔保法》第19條的規定正好相反,學者應當注意。《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擔保法》同時廢止。
20、合同一般應當具有哪些內容?
答:《民法典》第470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
其中,(1)、(2)、(3)項為合同的絕對必要條款,即該三項條款缺一不可,如果缺少一項,則合同不成立。(4)、(5)、(6)、(7)、(8)項條款為合同的相對必要條款,即該五項條款為合同應當具備條款,但如果合同對該五項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依法確定,不影響合同的成立。
21、簽訂合同必須使用書面形式嗎?
答:不一定。《民法典》第46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書面形式屬于較為正規的合同形式,主要用于標的額大、內容復雜以及不能及時結清的合同;口頭形式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合同形式;其他形式主要有推定、視聽資料等形式,該形式使用相對較少。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也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2、合同成立須有哪些要件?
答:合同成立即合同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成立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當事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2)當事人之間相互表達訂約的意思;(3)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23、合同生效一般應當具備哪些要件?
答: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后,便具有了受法律保護的效力。合同生效一般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主體資格合法,即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譬如,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簽訂的對其非純獲利益的合同無效。
(2)意思表示真實,即合同的簽訂完全是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愿。譬如,采用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則屬于無效合同或者可以變更、撤銷的合同。
(3)合同內容合法,即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譬如,依法必須采用招標投標方式簽訂合同而沒有采用招標投標方式所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借腹生子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4)形式符合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的形式有要求的,合同的形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譬如,《民法典》第707條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4、小王在簽合同時沒有認真看格式條款,對方也未做出說明,事后小王覺得自己遭遇了“霸王條款”,則相關條款有效嗎?
答: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格式條款涉及與小王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則小王可以依法主張該格式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如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等的,則該格式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25、在貨物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則應在何地履行?
答:根據《民法典》第510、511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履行地點沒有約定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當事人按照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履行地點的,則按下列規則履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買方的付款義務和賣方的交貨義務均應在賣方所在地履行。
26、 網購商品用快遞送達,商品在快遞途中、簽收之前毀損的風險由誰承擔?
答:由出賣方承擔。《民法典》第512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第604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7、在一買賣合同中,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的先后順序。現買方要求賣方先交貨,賣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嗎?
答:有權,因為賣方依法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典》第525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28、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民法典》第5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9、承擔違約責任方式有哪些?
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繼續履行合同;(2)采取修理、重作、更換、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補救措施;(3)支付違約金;(4)賠償損失;(5)定金懲罰;(6)價格制裁。
30、什么是違約金?支付違約金須具備什么條件?
答: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由于主觀過錯,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須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
支付違約金一般須具備下列條件:(1)違約方在主觀上存在過錯,即存在著故意或者過失。如因不可抗力而違約的,則無須支付違約金。(2)違約方存在著違約行為,即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3)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應支付違約金,這是支付違約金的前提條件。
31、什么是違約賠償金?支付違約賠償金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違約賠償金是指當事人一方由于主觀過錯,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給對方造成了實際損失,當雙方無違約金約定或者約定的違約金少于實際損失時,須向對方支付的用以彌補其損失的貨幣。
支付違約賠償金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違約方在主觀上存在過錯;(2)違約方存在著違約行為;(3)對方出現了實際損失;(4)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與對方的實際損失之間存在著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5)當事人無違約金約定,或者有違約金約定但約定的違約金少于實際損失。
32、違約方在何種情況下既要支付違約金又要支付違約賠償金?分別應支付多少?
答:當事人一方由于主觀過錯,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給對方造成了實際損失,當雙方當事人有違約金約定,且約定的違約金少于實際損失時,違約方既要支付違約金又要支付違約賠償金。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確定,而支付違約賠償金的數額則根據支付違約金后對方剩余的沒有彌補的實際損失數額確定。譬如,甲、乙二人簽訂一合同,雙方約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支付給對方50000元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內,甲故意不履行合同,給乙造成了80000元的經濟損失。那么,甲應當向乙方支付50000元的違約金,同時還應當支付30000元的賠償金。
33、如果在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定金條款,一方違約時,對方對這兩個條款可以要求都使用嗎?
答:不可以。《民法典》第588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也就是說,當在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定金條款,一方違約時,對方僅能擇一使用。
34、贈與人對哪些贈與合同必須履行,不得反悔?
答:《民法典》第658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第660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5、甲、乙均為自然人,二人于2020年5月6日簽訂借款合同,甲為借款人,乙為貸款人,借款3萬元。合同簽訂后,乙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甲提供貸款。則甲可以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嗎?
答:不可以。《民法典》第679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甲、乙簽訂借款合同后,乙并沒有向甲提供貸款,故甲、乙簽訂的借款合同并沒有成立,而沒有成立的合同當然就是無效合同。對于無效合同,乙也就沒有義務履行。故甲無權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
36、李某向張某借款2萬元,約定年利率為30%。后來,借款人李某反悔,在還本付息時主張按年利率24%向出借人張某支付利息。則李某的主張合法嗎?
答: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7、在借錢時讓借款人出具借條必要嗎?
答:必要。在借錢時,如果雙方當事人既沒有簽訂合同書,又沒有借款人出具的借條,也沒有第三人知情的情況下,那么借款人一旦賴賬,貸款人的合法權益將難以得到保護。因為貸款人在向法院起訴時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四項條件。如果貸款人在起訴時只有訴訟請求,而沒有相應的事實和理由,那么該起訴就不符合起訴的第3項條件(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法院將不予受理。
38、在還錢時借條需要要回嗎?
答:需要。在還錢時如果既不要回借條,也不讓貸款人出具還錢收據,那么,事后一旦貸款人拿著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還錢,則對于借款人將十分不利。因為,貸款人可以通過借條來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而借款人將難以證明錢已還過的事實。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法院將會判決借款人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訴訟后果,即借款人不僅要還錢,還可能要依法加付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39、個人之間在借款時對利息沒有約定的,借款人有義務支付利息嗎?
答:沒有。根據《民法典》第680條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40、針對一些旅客不配合安檢、“買短乘長”、“霸座”等行為,《民法典》有哪些規定?
答: 《民法典》第815條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第819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41、無償為他人保管的財物被盜,保管人應當賠償嗎?
答:《民法典》第897條規定,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無償為他人保管的財物被盜,若保管人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則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2、小張在餐廳吃飯,服務員誤將他人點的一道菜上給他,小張明知上錯菜仍然吃完,服務員發現后,可否讓小張付錢?
答: 可以,小張的行為屬于不當得利。《民法典》第987條規定,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43、 一條寵物狗與主人走失,被小張收留并悉心照顧,數天后狗的主人來領,小張可以向狗的主人要飼養費嗎?
答: 可以。《民法典》第979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44、前男友長期打騷擾電話,使小芳心煩意亂,無法正常安寧生活,這算不算侵犯隱私?
答: 私人生活安寧屬于隱私。《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第1033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1)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2)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3)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4)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5)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45、結婚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3)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4)結婚應當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46、父母為子女“指婚”合法嗎?
答:不合法。《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父母為子女“指婚”,屬于父母包辦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為法律所禁止。
47、兄弟姐妹是直系血親嗎?
答:不是。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父母與子女之間、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曾祖父母與曾孫子女之間等。而兄弟姐妹之間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只有間接的血緣關系,因此,兄弟姐妹不是直系血親,而是旁系血親。
48、表兄弟姐妹之間可以結婚嗎?
答:不可以。《民法典》第1048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表兄弟姐妹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屬于《民法典》禁止結婚的范圍。
49、如果甲男的父親與乙女的母親是姨表兄妹關系,那么甲乙二人可以結婚嗎?
答:可以。《民法典》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如果甲的父親與乙的母親是姨表兄妹關系,那么甲、乙二人應屬于第四代的旁系血親。作為第四代的旁系血親,已經不屬于《民法典》禁止結婚的范圍。
50、繼兄弟姐妹之間可以結婚嗎?
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父或者繼母與受其撫養的繼子女之間是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禁止結婚。但《民法典》對繼兄弟姐妹之間的關系則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根據法無明文禁止即允許的基本理念,繼兄弟姐妹之間可以結婚。另外,繼兄弟姐妹之間結婚也不違背優生學、遺傳學的規律。
51、結婚必須經過什么程序?
答:《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的夫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52、男女雙方按照傳統習俗所進行的訂婚行為有法律效力嗎?
答:沒有法律效力。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經程序。是否訂婚,由男女雙方自愿決定。因訂婚而形成的婚約,只有雙方完全自愿才能履行。如果任何一方不愿履行,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婚約,不必征得對方同意。
53、舉行結婚儀式后婚姻關系就成立了嗎?
答:舉行結婚儀式,不是婚姻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而結婚登記才是婚姻關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如果當事人僅僅舉行了結婚儀式而沒有進行結婚登記,那么他們仍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關系,不能享有法律規定的夫妻間的權利,也沒有法律規定的夫妻間的義務。
54、訂婚時給付的彩禮,在解除婚約時應否返還?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55、男女同居違法嗎?
答:不一定。《民法典》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但對于雙方都沒有結婚的男女同居,《民法典》并沒有做出禁止性規定。因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屬于違法行為;但如果雙方都沒有結婚的男女同居,則應屬不違法行為。
56、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未到法定婚齡。
57、因脅迫結婚的,該怎么辦?
答:《民法典》第1052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58、撫養、扶養和贍養三者的含義一樣嗎?
答:不一樣。撫養是指長輩對晚輩在生活上給予物質幫助,譬如,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特殊條件下(外)祖父母對(外)孫子女的撫養。扶養是指平輩之間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互相幫助,譬如,夫妻之間的扶養、特殊條件下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贍養是指晚輩對長輩在物質上和精神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譬如,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特殊條件下(外)孫子女對(外)祖父母的贍養。
59、如何理解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答:《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此處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費等費用。
60、成年子女以曾被父母遺棄為由拒絕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可以嗎?
答:不可以。因為,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對于該法定義務,成年子女必須履行,不能以放棄繼承權或者曾被父母遺棄等為由而拒絕履行。
61、贍養人的贍養義務有哪些?
答:根據《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贍養人對老人的贍養義務包括:(1)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撫慰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2)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3)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4)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5)不得要求老年人從事力不能及的勞動。
62、子女在世并有贍養能力,能否要求由自己撫養長大的孫子女承擔贍養義務?
答:不可以。因為,孫子女對祖父母承擔贍養義務的條件之一是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如果祖父母的子女在世并有贍養能力,則不符合孫子女對祖父母負贍養義務的條件,孫子女有權拒絕贍養祖父母。
63、在什么條件下,兄、姐對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兄、姐對弟、妹負有扶養義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兄、姐有負擔能力;(2)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3)弟、妹為未成年人。
64、在什么條件下,弟、妹對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答: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弟、妹對兄、姐負有扶養義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弟、妹由兄、姐扶養長大;(2)弟、妹有負擔能力;(3)兄、姐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
65、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嗎?
答:《民法典》第1072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繼子女對繼父母負有贍養義務的前提是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撫養教育義務。如果繼父或繼母和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則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沒有贍養的義務。
66、養子女與繼子女在家庭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有何不同?
答:(1)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從收養關系成立時起,就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而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只有在繼父或者繼母對繼子女進行了撫養教育時,才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2)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時即消除;而繼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不因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而消除。繼子女未成年時,生父母和繼父或繼母對他(她)都有撫養教育義務。這樣,受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生父母和繼父或者繼母有著雙重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如果繼父或者繼母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只要收養關系一成立,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就消除,而與繼父或繼母之間就建立起了養父母子女關系。
67、繼承從何時開始?
答: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其中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68、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答: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在我國,公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即宅基地不屬于公民個人財產,不能轉讓和買賣,也不可以繼承。但是,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是可以繼承的。由于我國實行“房地一體主義”或稱“房地不可分離”的原則,凡是房屋產權通過繼承合法轉移的,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但繼承的房屋一旦消失,則集體有權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69、《民法典》規定的繼承方式有哪些?繼承開始后,應按照哪一種繼承方式繼承?
答:《民法典》規定的繼承方式主要有:一種是法定繼承,一種是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此外,還有遺贈扶養協議。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也就是說,在這幾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撫養協議效力最高,遺囑繼承或者遺贈的效力其次,法定繼承的效力最低。
70、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根據《民法典》第1125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4)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3至5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1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71、哪些人屬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其繼承順序如何?
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繼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順序,是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次序,具有強制性。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都喪失或者放棄了繼承權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此外,《民法典》第1129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72、已辦理結婚登記尚未舉辦結婚儀式的男女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有權繼承其遺產嗎?
答:有權。我國實行的是登記婚姻制度而非儀式婚姻制度,只要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夫妻關系即確立,夫妻雙方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73、同居者之間有無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答:沒有。因為我國實行的是登記婚姻制度。如果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即開始同居生活的,那么雙方不能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互相之間也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74、遺腹子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嗎?
答:遺腹子有無繼承遺產的權利,應視遺腹子出生時的狀況而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死者遺有未出生的胎兒,在遺產分割時,應當給胎兒保留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則這份遺產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如果胎兒出生后又死亡的,則該遺腹子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不過,其所繼承的遺產,在其死亡后,由該遺腹子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75、父親先于祖父母死亡,孫子女有權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嗎?
答:有權。《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76、什么是遺囑繼承?適用遺囑繼承須具備什么條件?
答:遺囑繼承是指在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律制度。適用遺囑繼承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因為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高于遺囑繼承。如果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按照協議辦理,而不能按照遺囑繼承。(2)被繼承人的遺囑合法有效。如精神病人所立的遺囑,就是無效的遺囑,不能適用遺囑繼承。(3)遺囑繼承人沒有喪失、放棄繼承權,也未先于遺囑人死亡。如果遺囑繼承人喪失、放棄繼承權,繼承人就不再具有繼承資格,不能再適用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時,不適用遺囑繼承,也不發生代位繼承。
77、遺囑人生前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應以哪一個遺囑為準?
答:《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78、“父債子還”對嗎?
不對。《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79、小劉參加了一場單位組織的足球比賽,和對方球員發生規則范圍內的碰撞,導致腳踝骨折,他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嗎?
答: 不可以。《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80、小李發現有人在某網絡平臺上發自己患艾滋病的虛假信息,他能要求平臺刪帖嗎?
答: 小李可以搜集侵權的初步證據,通知網絡平臺刪帖。《民法典》第1195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以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81、在正常開啟啤酒瓶蓋時,啤酒瓶爆炸,造成人身傷害的,誰應承擔賠償責任?
答:《民法典》第120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啤酒瓶在正常開啟瓶蓋時爆炸,屬于缺陷問題,根據該規定,對啤酒瓶爆炸所造成的人身傷害,受害人既可要求生產者賠償,也可要求銷售者賠償。
82、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車輛所有人一定承擔責任嗎?
答:不一定。《民法典》第120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3、小張將自己養的寵物狗遺棄,這條狗在流浪期間咬傷他人,小張是否承擔責任?
答: 小張應當承擔責任。《民法典》第1249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84、小劉在小區中散步時,被從居民樓落下的一扇窗戶砸傷,物業是否有責任?
答: 若物業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應承擔責任。《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85、某市政公司為了施工的需要,在馬路上進行挖掘,且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警示標志。一天中午,小明騎車從此路過時不慎掉入坑中,造成車壞人傷。小明有權要求該市政公司賠償嗎?
答:可以。《民法典》第1258條第1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86、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有哪些?
答:《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87、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1)不可抗力。《民法典》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正當防衛。《民法典》第181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3)緊急避險。《民法典》第182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4)緊急救助。《民法典》第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5)自甘風險。《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6)自助行為。《民法典》第1177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7)受害人故意。《民法典》第1174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