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知識問答 27問
1、什么是法?
答:法古字寫作“灋”,字形由“氵(水)”、“廌”和“去”三部分組成。其中,“氵(水)”即“法平如水”,代表執法公平如水;“廌”是我國古代傳說中的一種能夠明辨善惡是非的神獸,“所以觸不直者”,寓意執法能夠明辨善惡是非,主持公道;“去”即“去之”,是指通過執法以去除壞人。
通說認為,法一般包括三層含義:一是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并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體系;二是法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志,這一意志的內容歸根到底是由統治階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三是法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去規范人們的行為,以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2、法有哪些特征?
答:法的特征是指法作為一種行為規范,與道德、宗教、紀律等行為規范相比所具有的特有屬性,其主要表現為:
(1)法的國家意志性。從法的產生看,國家制定或者認可是法產生的兩個基本途徑。國家制定或者認可法的過程,使法就具有了國家意志性特征。
(2)法的國家強制性。從法的實施看,法最終是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法一經頒布施行,人們必須嚴格遵守,如果違反了法的規定,將會受到國家強制力的追究和懲罰。
(3)法的內容權責性。從法的內容看,法既規定人們所享有的權利,又規定人們所承擔的義務。而道德、宗教、紀律等行為規范則主要規定人們應當履行的義務,而對人們所享有的權利則不作規定。
(4)法的普遍約束性。從法的效力看,在一國主權范圍內,法對每個成員都具有普遍約束力,所有人都應當遵守;法對同樣的事和人還可以反復適用,即面前人人平等。
3、法的社會作用有哪些?
答:法的作用是指法對社會發生的影響。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內容和形式,法的作用可分為法的社會作用和法的規范作用。法的社會作用是指法對社會關系發生的影響。
法的社會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體現在維護階級統治方面;二是體現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執行社會公共事務方面。譬如,《憲法》關于國體的規定、《刑法》關于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規定等都直接發揮著階級統治作用;《環境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關于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等問題的規定則直接發揮著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作用。
4、法的規范作用有哪些?
答:法的規范作用與法的社會作用相對應,是指法對人們的行為產生的影響,具體作用如下:
(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從而引導人們在法的范圍內活動的作用。指引作用的對象是本人的行為。譬如,陳法官依據訴訟法規定主動申請回避。
(2)評價作用。評價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評價作用的對象是他人的行為。譬如,張某依法對小明不贍養其年邁父母的行為進行批評,說他這是違法。
(3)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示警和示范作用。教育作用的對象是一般人的行為。譬如,中央一臺開設“今日說法”欄目,對社會公眾進行法治宣傳教育。
(4)預測作用。預測作用是指根據法的規定,可以預估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譬如,韓某學習合同法后,知道自己長期租房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5)強制作用。強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守法。強制作用的對象是違法犯罪者的行為。譬如,李某因散布謠言被罰款300元。
5、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特征是什么?
答:(1)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我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制定法律的權力屬于人民。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社會主義法律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鞏固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這就是黨的領導力量的體現,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最本質特征的具體體現。
(2)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具有科學性和先進性。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反映的不是少數人的特殊利益,而是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盡管其具體內容會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調整變化,但它與歷史發展的基本方向和規律是一致的。因此,從本質上說,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更能尊重和反映社會發展規律,具有科學性和先進性。
(3)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保障。我國法律的社會作用體現了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都離不開社會主義法律的引領、規范和保障。
6、什么是法律規范?法律規范有哪些常用分類?
答:法律規范是指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并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它與道德、宗教、紀律、習慣等規范都是行為規范,但法律規范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
(1)根據法律規范的行為模式不同,可以將其劃分為授權性規范、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授權性規范是規定人們可以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或者要求他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范,即“可以怎樣”。授權性規范又可分為權利性規范和職權性規范。義務性規范是規定人們應當或者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范,即“應當怎樣”或者“必須怎樣”。禁止性規范是規定人們不得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范,即“不得怎樣”或者“禁止怎樣”。
(2)根據法律規范的強制性程度不同,可以將其劃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強制性規范是指內容規定具有強制性,不允許人們隨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規范。義務性規范、職權性規范屬于強制性規范。任意性規范是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允許人們自行選擇或者協商確定為與不為、為的方式以及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法律規范。在授權性規范中,部分屬于任意性規范。
7、如何區分法、法律、法律規范?
答:(1)對于什么是法,前面已作解答,此處不再贅述。而法律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法律與法同義,二者可以等同互換使用;而狹義上的法律則是專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它僅是法的一種表現形式。
(2)法律規范是指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并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而法則是行為規范體系,故法與法律規范不同,法是由法律規范構成的有機統一體,而法律規范則是組成法的最基本單位。
(3)由于廣義上的法律與法同義,故廣義上的法律與法律規范的關系也就是法與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狹義上的法律是一種規范性文件,而法律規范則是一種行為規范,故狹義上的法律與法律規范不同,狹義上的法律僅是規定、表現部分法律規范的一種形式。
8、我國法律體系由哪些法的部門組成?
答:法的部門是指根據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不同,對法所進行的劃分。凡是具有同類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法律規范,就構成一個法的部門。
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由憲法及憲法相關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法的部門組成。譬如,凡是調整在國家干預和協調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就構成經濟法這一法的部門,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稅法等就屬于經濟法部門。凡是采用刑罰的方法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的法律規范,就構成刑法這一法的部門。
9、我國法的淵源有哪些分類?
答:法的淵源,是指法的各種表現方式,是根據法的制定主體、表現形式、效力高低以及適用地域的不同對法律規范性文件所進行的劃分。
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行政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國際條約等。譬如,法律就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某某法”字樣、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在全國范圍內施行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0、如何區別法的淵源與法的部門?
答:(1)基本內涵不同。關于法的淵源和法的部門的基本內涵問題,在上文中已作詳解,此處不再贅述。
(2)劃分對象不同。法的淵源是對法律規范性文件所進行的分類,而法的部門則是對法律規范所進行的分類。也可以說,法的淵源是對法在形式方面的分類,而法的部門則是對法在內容方面的分類。
(3)劃分標準不同。法的淵源是根據法的制定主體、效力高低、表現形式以及空間效力等不同對法所進行的分類,而法的部門則是根據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不同對法所進行的分類。
(4)基本類別不同。至于法的淵源與法的部門各自具體的分類,由于前面已作解答,此處不再贅述。
11、我國法的效力層級如何?
答:法的效力層級,是指不同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在法律體系中的效力等級關系問題。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我國法的效力層級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憲法效力至上。《立法法》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立法法》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3)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立法法》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4)新法優于舊法。《立法法》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5)裁決確定效力。《立法法》規定,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①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②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③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12、法在現實生活中得以貫徹實現的方式有哪些?
答:法的實施是指法在現實生活中得以貫徹和實現,法的實施主要有以下方式:
(1)守法。守法又稱為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以法律為自己的行為準則,依據法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即依法辦事。
(2)執法。執法又稱為法的執行,也稱為行政執法,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
(3)司法。司法又稱為法的適用,是指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將法律適用于具體人或具體事的專門活動。在我國司法機關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13、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根據我國多年司法的實踐經驗,法的適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確、合法、及時、合理、公正。正確是指在法的適用時,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得當。合法是指在法的適用時,要合乎法律規定,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辦事。及時是指法的適用的每個環節均應嚴格符合法定時間的要求,盡量提高辦案效率。合理和公正是指法的適用要符合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符合廣大人民公平正義的觀念,符合適用法的根本目的。
14、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答:為了保證法的適用符合正確、合法、及時、合理、公正的基本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適用法律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法的適用時,必須弄清案件的事實真相,掌握全部有關材料,把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建立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以法律為準繩,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法的適用時,必須嚴格依法辦事。
(2)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在法的適用時,對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決不能因人而異;對任何公民的合法權利都要平等的保護;對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要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人都不允許享有法外特權。
(3)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根據法律的規定,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司法機關處理案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4)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查明案情,要深入群眾,調查研究;審理案件,要吸收群眾參加,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保證案件判決合法、合情、合理。
(5)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和國家賠償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法的適用必須置于法律監督之下;發現在法的適用中有錯誤必須堅決糾正;因法的適用的錯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國家必須依法予以賠償。
15、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格局是什么?
答:全面依法治國是“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之一,是依照憲法和法律來治理國家,而不是依照個人意志、主張治理國家。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式,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還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必要保障。
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格局是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律是治國之重器,立法是法治的龍頭環節。科學立法應以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為目標。法律的生命線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嚴格執法應以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是司法活動最高的價值追求。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要保證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全民守法應以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為目標。
16、法治思維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法治思維是指以法治價值和法治精神為導向,運用法律原則、法律規則、法律方法思考和處理問題的思維模式。一般來講,法治思維包括法律至上、權力制約、公平正義、權利保障、正當程序等內容。
17、違反道德的行為就一定違法嗎?
答:不一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道德對人們行為的要求則高于法律。也就是說,違反法律的行為一定是違反了道德,而違反道德的行為則不一定違反了法律。譬如,雙方均未婚的男女同居就不是違法行為,但卻違反了道德。
18、法律責任可以拒絕承擔嗎?
答:不可以拒絕承擔。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的規定所應當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于法律都具有國家強制性,因此法律責任也就具有最終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的特點,即對于法律責任,無論人們愿意還是不愿意承擔,都必須承擔,否則,將會受到國家強制力的追究和制裁。
19、“不知者不為過”,這在法律上適用嗎?
答:不適用。法律都具有普遍性,即法律只要公布實施,對法律適用范圍內的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人們必須嚴格遵守。無論人們知道或者不知道、理解或者不理解、愿意或者不愿意遵守該法律,都應當遵照執行,如果一旦違反了該法律的規定,最終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20、構成違法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構成違法須具備下列條件:(1)違法必須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2)違法必須是侵犯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對社會造成一定危害的行為。(3)違法必須是行為人出于故意或者過失,也就是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存在著過錯。(4)行為人必須是具有法定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
21、什么都不干,就不會構成違法嗎?
答:不是。違法既包括積極的作為違法,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違法。消極的不作為違法是指負有某一項法定義務而不去履行所構成的違法,譬如,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如果成年子女對沒有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沒有履行該義務,就會構成違法。
22、沒有造成損害結果,就一定不構成違法嗎?
答:不是。違法都要求有社會危害發生,而社會危害與損害結果是不同的。社會危害是指違法對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造成的侵害,它既可能是實際危險,也可能是實際損害。而損害結果則是指違法對行為指向的對象所造成的實際損害。有些行為盡管沒有損害結果,但是已經侵犯了一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也會構成違法,譬如,殺人因對方不在而沒得逞,就會構成犯罪,屬于犯罪的未遂。
23、什么是法律責任?其基本類型有哪些?
答: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于違法、違約或者由于法律規定所應當承擔的具有國家強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據引起責任的行為性質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劃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24、法律責任與法律義務一樣嗎?
答:法律責任有廣義和狹義的劃分。廣義的法律責任與法律義務同義。而狹義的法律責任與法律義務是不同的。狹義的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的規定所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譬如,打傷人要賠償、違約要依約支付違約金等。而法律義務是指人們根據法律的規定必須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責任,譬如,公民有受教育、勞動、賠償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對他人不得侮辱等義務。
25、法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有哪些?
答: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法律責任所必備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總和。根據違法行為的一般特點,可以把法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概括為以下五個方面:
(1)主體適格,即只有具備法定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才能承擔法律責任,譬如,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
(2)行為違法。首先,有行為才有責任,純粹的思想活動不會導致法律責任;其次,引起法律責任的行為須是違法行為,或者侵害了法定權利,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如果沒有違法行為,一般不會構成法律責任,譬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依法都是免責的。
(3)主觀過錯。主觀過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主觀心理狀態存在著錯誤,包括故意或者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4)損害事實。所謂損害事實是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對受害方造成了客觀存在的確定的損害后果。損害事實必須是確定的事實,而不是臆想的、虛構的、尚未發生的現象。譬如,民事責任中的賠償損失責任,就是僅對受害方的損失進行賠償,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5)因果關系。所謂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引起和被引起的必然聯系。如果損害事實不是由于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的,則行為人對該損害事實不承擔法律責任。譬如,甲在一樹林中伏擊乙,甲對乙連開數槍,乙倒地不動,甲認為乙已死,于是便離開了現場。乙蘇醒后向公路上爬,意欲攔車自救。當乙爬上公路時,由于丙開車過快,來不及剎車,當場將乙碾壓致死。則對甲只能按故意殺人未遂處理,而對丙則要追究其交通肇事的法律責任。
26、“法不責眾”,這話對嗎?
答:不對。法律具有國家意志性、國家強制性,也都具有普遍約束力。法律一旦公布實施,人們必須嚴格遵守。如果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無論人數多少,都將受到法律的懲罰和制裁。譬如,在一些集團犯罪中,涉案人員往往達到幾十人、甚至上百人,但都應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追究法律責任。
27、公民應該怎樣行使自己的權利?
答: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應當尊重并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應當以合法的方式并通過正當的程序行使自己的權利。凡是法律所鼓勵的,可以積極去做;凡是法律所要求的,必須去做;凡是法律所禁止的,堅決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