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核心法條匯編
總則編(共8條)
法定代表人 第61、62條
違法和違背公序良俗 第153條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第83條
惡意串通 第154條
有效的民事行為 第143條
無權代理 第171條
虛假的意思表示和隱藏行為 第146條
表見代理 第172條
物權編(共12條)
區分原則 第215條
抵押財產的轉讓 第406條
預告登記 第221條
購買價金擔保權(超級動產抵押權) 第416條
善意取得 第311條
新增建筑物的處理 第417條
物上代位權 第390條
流質條款 第428條
混合擔保 第392條
股權質押 第443條
流押條款 第401條
應收賬款質押 第445條
合同編(共20條)
無名合同 第467條
法定解除權 第563條
預約合同 第495條
繼續履行(合同僵局) 第580、581條
締約過失責任 第500、501條
違約金 第585條
表見代表 第504條
動產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 第641—643條
第三人代為履行(清償) 第524條
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第687條
情勢變更 第533條
融資租賃合同 第745條
債權人代位保存權(代位權的提前行使) 第536條
保理合同一債多保 第768條
債權人撤銷權 第538—542條
建設工程合同法定優先權 第807條
并存的債務承擔 第552條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權 第933條
約定解除權 第562條
不當得利 第985—988條/第122條
侵權責任編(共6條)
共同危險行為 第1170條
安保義務人責任 第1198條
精神損害賠償 第996、1183條
產品責任 第1203條
單位用工責任和個人用工 第1191、1192條
高空拋物責任 第1254條
一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四:
1.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2.不違背公序良俗;
3.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4.意思表示真實。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43條。
二、 通謀虛假意思表示
通謀虛假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有三:
1. 表意人欠缺內心真意:
2.表意人此項非真實的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明知:
3. 對方故意實施非真意的合意表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46條。
三、 第三人欺詐
第三人欺詐的構成要件有三:
(1)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
(2) 違背真實意思表示;
(3)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49條。
四、 惡意串通
惡意串通的構成要件有三:
1. 行為人雙方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有串通一 氣、互相勾結的行為;
2. 行為人雙方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
3. 該民事法律行為履行的結果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54條。
五、 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三:
1.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2. 行為人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3. 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72條。
六、 不動產抵押預告登記
不動產抵押預告登記產生產生抵押權(優先受償權)的條件有三:
1. 不動產登記機構已經辦理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2. 預告登記的財產與辦理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的財產 一 致;
3. 預告登記并未失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21 條、《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52條。
七、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所有權的構成要件有四:
1. 行為人 無權處分 (以自己的名義處分他人的財產);
2. 相對人主觀上 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3. 相對人客觀上支付合理對價;
4. 已經完成公示 (不動產已經登記/動產已經交付)。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311 條。
八、 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權
擔保物權物上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三:
1. 擔保財產已經設立擔保物權:
2.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被征收;
3. 擔保財產存在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代位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390條。
九、 動產抵押權正常經營買受人
動產抵押權正常經營買受人的構成要件有四:
1. 出賣人營業執照上明確記載的經營范圍;
2. 出賣人 持續銷售同類商品;
3. 買受人已經支付合理價款;
4. 買受人已經取得抵押財產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04條。
十、 匯票質押權
匯票質押權的構成要件有四:
1.合法有效的書 面匯 票質押合同;
2. 匯票上以背 書記 載"質押"字樣(背書連續);
3. 出質人在匯票上簽章;
4.匯票已經交付質權人或電子匯票已經進行質押登記 (采"公示生效主義"
立法模式)。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41 條。
十一、保證金賬戶質押權
保證金賬戶質押權的構成要件有二:
1. 保證金(金錢) 特定化:
2. 債權人對保證金賬戶實際控制 ( 即移交占有或交付):
法律依據:《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70條。
十二、 商事留置權
商事留置權的構成要件有四:
1. 債權已到期;
2. 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3. 營業債權 (注意:受讓債權不屬于營業債權,不得行使商事留置權); 4.不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47—449條。
商事留置權的構成要件有四:
1. 債權已到期;
2.合法占有第三人的動產;
3. 基于同一法律關系且屬于營業債權 (注意:受讓債權不屬于營業債權,不
得行使商事留置權);
4. 丕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丕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62條。
十三、 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
1. 在締約的過程中;
2. 一方違反基于誠信原則而產生的先合同義務:
3. 導致對方信賴利益損失;
4. 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與他方所受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00、501 條。
十四、 第三人代為履行
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構成要件有四:
1. 合同未約定第三人具有履行義務:
2.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3. 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
4.根據債務性質、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未明確將第三人代為履行排除在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24條。
十五、 情勢變更
情勢變更的構成要件有三:
1. 發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畢前;
2. 無法預見且不屬于商業風險:
3. 繼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33條。
十六、 債權人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四:
1.原則上,債權人對債務人、債務人對債務人的相對人的債權均 合法且到期
(注意:債權人代位保存權/《民法典》第536條);
2.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3.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影 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因果關系);
4. 債務人的債權系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35條。
十七、債權人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有四:
1. 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合法債權;
2. 主觀上,債務人具有詐害債權的惡意;
3. 客觀上,債務人實施了詐害債權的行為;
4. 債務人的行為已危害債權人的債權 (即導致自己陷入無資力而無法清償
其債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37、538條。
十八、 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的構成要件有三:
1. 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
2. 被讓與的債權 具有可讓與性;
3. 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債權讓與協議。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46條。
十九、 債務承擔
債權承擔的構成要件有三:
1. 存在合法有效的債務;
2. 被移轉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
3.存在合法有效的債務承擔協議。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51、552條。
二十、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三:
1.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2.存在違約行為;
3.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77條。
二十一、合同僵局(違約方解除合同)
違約方起訴解除合同的構成要件有三:
1.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主觀上必須是非惡意的;
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3. 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了誠信原則。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80條第2款。
二十二、 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四:
1.沒 有法定或約定的義 務;
2.主觀上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具有管理他人事務的意 思;
3.客觀上實施了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
4. 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違反法
律或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1 條。
二十三、 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
1.沒有法定或約定的原因;
2.一方獲益;
3.一方受損;
4.獲益和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2條。
二十四、 一般侵權責任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
1. 加害人存在侵害行為;
2. 受害人存在損害后果;
3. 侵害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 加害人主觀上存在過錯。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
二十五、 特殊侵權責任(產品責任)
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三:
1. 加害人存在侵害行為;
2. 受害人存在損害后果;
3. 侵害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66、120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