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高溫津貼應提防6大誤區
每年夏季,者的“高溫權益”都會成為一個“熱”話題,今年也不例外。然而,由于理解上的偏差、新形態的出現或者其他原因,有些用人單位仍然對如何保護勞動者的“高溫權益”存在誤區。對此,以下6個分析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解讀。
【誤區1】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沒有高溫津貼
小唐是位外賣騎手,平時的工作風險就很大,到了夏天就更加辛苦了。盡管如此,他每單的提成還是那么多,他也從未奢望過得到單位給付的高溫津貼。近日,當記者就高溫津貼問題采訪小唐的老板時,老板說得很直接: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哪有什么高溫費?事實果真如此嗎?
【說法】
外賣騎手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能否享受高溫津貼,主要看其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否存在。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在這里,該規定使用的是“用人單位”而不是“用工單位”,所以,只有與相關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才能享受高溫津貼。
當前,依托互聯網平臺就業的外賣騎手、網約車駕駛員、貨車司機、互聯網營銷師等被稱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如果這些勞動者與平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那就依法享有高溫津貼。否則,就要看雙方之間在用工協議中有無高溫津貼方面的明確約定,以及用工單位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了。
【誤區2】
以發放高溫津貼取代防暑降溫物品
以往,小徐所在的建筑公司只給職工發放解暑飲料和藥品,從未發放過高溫津貼。今年公司宣布,為了提高職工福利待遇,按法定月份發放高溫津貼。小徐和同事聽后很是高興,但他們很快就發現,往年夏季天天發的解暑物品不見了。對此,公司解釋說,發了高溫津貼,解暑物品就不提供了,職工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購買,避免浪費。
小徐質疑:公司發了高溫津貼,就可以取代解暑物品嗎?
【說法】
防暑降溫物品屬于勞動保護措施,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額外勞動消耗的補償,這兩項費用性質不同、保護目的不同,二者不僅不能相互沖抵,勞動者還可以兼得。
《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雖然發放了高溫津貼,但其應盡的勞動保護義務不能免除,仍然應當向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提供毛巾、肥皂、清涼油、清涼飲料等防護用品,以加強對他們的勞動保護。
【誤區3】
高溫津貼應按實際高溫天數計發
小邵在一家私營企業從事露天作業,每逢夏季都惦記著高溫津貼的發放,可老板特別摳門。該老板的做法是,每天認真統計夏季中出現的涼爽天氣,并附上天氣預報、實際測溫等證據,在扣除這些涼爽天氣的天數之后,再核算發放其他日子的高溫費。
小邵想知道:老板這樣的做法合法合理嗎?
【說法】
無論夏季出現多少個涼爽天,高溫津貼都必須按時足額發放。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事實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明確了發放高溫津貼的月份,而且都規定了每個月的發放標準。例如,北京市規定每年6至8月份發放高溫津貼,其中,室外露天作業人員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月不低于120元。也就是說,高溫津貼的發放是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月份工作為標準。因此,即使當月遇到若干低于35℃或33℃的涼爽天,用人單位也必須全額支付高溫費,而不能“偷工減料”。
由此來看,小邵所在企業老板的做法是錯誤的,應予以糾正。
【誤區4】
只要采取降溫措施就不發高溫津貼
小孟是位洗車工。老板雖然在洗車間安裝了電風扇,但暑期的熱浪仍然會不時從外面灌進來,所以,洗車間溫度仍然很高,電風扇吹出來的全是熱風。近日,小孟和3位同事要求發放高溫津貼時,老板說已經采取了防暑降溫舉措,洗車又不是露天在太陽底下洗,不具備發放高溫津貼的條件。
【說法】
只要室內溫度超標,就應當發放高溫津貼。
根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這就是說,無論是露天作業還是室內工作,只要符合高溫津貼發放條件的,企業就得發放。而且這個33℃以下是個硬指標,不管企業是否采用了降溫舉措,只要室溫未降到33℃以下,就應發高溫津貼。如果企業不發放高溫津貼,又無法舉證證明已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誤區5】
職工獲得高溫津貼就必須在高溫室外作業
楊某等人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由于酷熱難熬,大伙兒很想午飯后休息一會兒。近日,他們要求把每天的上班時間縮短1個小時。老板怒斥道:高溫津貼發了,清涼飲料發了,個人防護用品樣樣俱全,目前正在趕工期,怎么能停工休息呢?
【說法】
按照法律及相關行政法規規章規定,高溫津貼的發放與職工停工休息權并不沖突,只要符合相應的條件便可同時享受。
《辦法》第八條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如果存在“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情形,則除外。由此可見,露天作業是有限制的。如果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用人單位不停止露天作業就涉嫌強令冒險作業。因此,企業不能以發放高溫津貼作擋箭牌,該停止室外作業時還應當停止。
【誤區6】
最低工資可以包含高溫津貼
小陶是職場新人,勞動合同約定其工資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進入夏季后,小陶要求公司發高溫津貼,公司答復說:“給你發的工資已經包含有高溫津貼了。”小陶想知道:公司的說法對嗎?
【說法】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資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由此可見,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公司必須在最低工資之外另行向小陶發放高溫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