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與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后果如何?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