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層次:
憲法>>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效力等級低的法)與上位法(效力等級高的法)沖突時,以上位法為據,不再適用下位法。
憲法處于最高法律位階,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法律處于其次的位階,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處于再其次的位階,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設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上述法律位階和效力層次中,如果下位法與上位法在內容上發生“抵觸”,必須適用上位法。
2.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3.新法優于舊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4.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2)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3)同一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5.同一位階的法規定不一致
(1)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2)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3)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法律位階是指各種法律規范依據其所體現的國家意志所處的法律地位。
法律位階也被稱為法律效力等級。法律位階高的法律稱為上位法,法律位階低的法律稱為下位法。
在立法中,上位法可以作為下位法的立法依據;在法律適用中,下位法與上位法規定抵觸的,必須適用上位法。
第一位階是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處于最高的法律位階,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二位階是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并由國家主席令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法律的位階和效力等級在憲法之下,在行政法規之上。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三位階是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并以國務院令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它的法律位階和效力等級處于法律之下,但在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之上。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四位階是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得到授權的有關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所制定出的規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等級處于行政法規之下。
地方性法規的地位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但高于規章(包括國務院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經濟特區法規,是由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授權決定,所制定的限于在經濟特區內實施的地方性法規。
經濟特區法規是地方性法規的一種特殊形式,所以,可以將它列在地方性法規的同一法律位階上。
自治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經法律程序制定的,用以全面調整本自治地方事務的綜合性規范性文件。
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經法律程序制定的,用以全面調整本自治地方某個方面事務的單項規范性文件。
由于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都由特定的地方人大制定,所以,在法律位階上應當作為地方性法規來對待。
第五位階是規章。
規章,也稱政府規章或行政規章,是有關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在本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規章可以分為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關于規章的法律位階和效力等級,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應當處于最低的位階。
1.法律解釋。關于法律解釋的法律位階問題,至今尚無法律作出明文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法規的解釋與行政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規章的解釋同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2.授權立法。授權立法是指制法機關基于立法授權進行立法的活動。
授權立法是“授內容不授形式”。授權立法只是讓無權對某些事項進行立法的主體獲得對這些事項的規制權,但是,被授權主體基于立法授權而制定的法規,依然屬于被授權主體制定的法規。
3.國際條約與行政協定。
國際條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關于政治、經濟、貿易、法律、文化、軍事等方面規定其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議的總稱。
行政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府相互之間簽定的有關政治、經濟、貿易、法律、文化和軍事等方面內容的協議。
條約和重要協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國家主席批準;國務院可以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條約和重要協定,應當處于“法律”的位階;由國務院決定的協定,處于“行政法規”的法律位階之中。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法規,參照規章。顯然,包括地方性法規在內的“法規”其地位高于“規章”。
地方性法規在設定行政許可方面,其地位低于法律、行政法規,但高于規章。
地方性法規在設定行政處罰方面,其地位低于法律、行政法規,但高于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