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住房管理規定》的通知
深公積金規〔2023〕2號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已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3年3月22日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管理,規范公積金貸款行為,提高職工住房消費支付能力,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的管理。
前款所稱公積金貸款包括普通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普通公積金貸款。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普通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是指職工在本市購房并辦理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后,又以普通公積金貸款償還該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貸款。
第三條 公積金貸款應當堅持循序漸進、可持續的方針,遵循資金安全、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負責本市公積金貸款及相關重大事項的決策。
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負責審核提請公積金管委會決策的本市公積金貸款政策及相關重大事項。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發放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要求。
第六條 公積金貸款手續由受公積金中心委托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公積金中心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方式選擇受托銀行,并與受托銀行簽訂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委托合同(以下簡稱委托合同)。
受托銀行應當依據委托合同和公積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規范為職工辦理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并接受公積金中心的考核和監督。
第七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強化公積金貸款風險管理,保障資金安全,并應當推動公積金貸款服務質量的提升,創新服務模式,建立標準化服務機制。
第二章 公積金貸款申請
第八條 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作為申請人按照本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在異地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本市戶籍職工,其本人或配偶在本市購買首套住房的,可以持就業地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包括繳存明細),按照本規定向本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購房人的,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
第九條 購買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和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申請當月之前6個月在本市或異地連續、按時、足額繳存公積金,且申請時在本市處于正常繳存狀態;本市和異地繳存公積金的時間可以合并計算;
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和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申請當月之前6個月在異地連續、按時、足額繳存公積金,且申請時處于正常繳存狀態;
(二)申請人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和共同申請人家庭在本市未發生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公積金貸款;
(三)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且不存在本規定第十二條所規定的信用記錄;
(四)申請人已按規定支付購房首付款;
(五)申請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擔保;
(六)公積金貸款申請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要求,在公積金貸款辦理期間遇政策調整的,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處理,但國家、省、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已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符合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房產套數按購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產套數多的一方的套數計算。
第十條 申請商轉公貸款的,除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申請,已經取得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銀行同意;
(二)申請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請商轉公貸款住房的權利人;
(三)申請當月前6個月內,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未出現貸款逾期記錄,且不存在本規定第十二條所規定的情形。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一)申請人購買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權利人的;
(二)購買單套住房部分產權份額的(所購住房屬于共有產權住房的除外);
(三)申請人與父母、配偶、子女之間買賣住房的;
(四)申請人和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未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定》繳存公積金,存在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匯補繳公積金、調整繳存基數、掛靠單位繳存公積金等違法違規情形的;
(五)公積金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就剩余的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申請商轉公貸款的。
第十二條 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存在以下信用記錄的,不予公積金貸款:
(一)單筆貸款或者單筆信用卡(含準貸記卡)近24個月內有8次以上逾期達1期,或者2次以上逾期達2期,或者1次以上連續逾期達3期記錄的;
(二)單筆信用卡(含準貸記卡)近24個月內狀態為“呆賬”、“凍結”或者“止付”的;
(三)貸款存在被“擔保人代還”或者“以資抵債”等特殊交易記錄的;
(四)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五)單筆貸款或單筆信用卡(含準貸記卡)存在五級分類中的次級、可疑、損失三種不良貸款信息記錄之一的。
第十三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積金貸款申請表;
(二)有效身份證件;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購房合同、首付款憑證。
申請人和父母、子女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另需提供戶口簿或者誠信申報承諾書。
共同申請人無法到公積金中心指定的業務網點(以下簡稱業務網點)辦理公積金貸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辦理,受托人除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申請人或者共同申請人可能存在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公積金中心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商轉公貸款的,除提交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載明借款金額、借款期限等信息的材料;
(二)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銀行蓋章確認的貸款余額證明、貸款明細證明;
(三)抵押物的不動產權證復印件。
第十五條 業務網點收到職工遞交的符合要求的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受理工作,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業務網點完成受理工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貸款的決定。給予貸款的,由職工與受托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合同簽訂、擔保等貸款手續;不予貸款的,應當說明理由。
職工對公積金中心作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復核。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自公積金貸款決定作出之日起超過180日未能發放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
第十六條 公積金貸款可貸資金額度不足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輪候規則受理職工的申請,并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公積金貸款。輪候規則由公積金中心根據本規定、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等另行擬訂,報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三章 公積金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條 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為申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或申請人和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的14倍,且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貸款額度計算得出的每月還貸額度(按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過申請人公積金繳存基數或申請人與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公積金繳存基數之和的50%;
(二)不高于購房總價款與首付款的差額。首付款比例應符合國家、省及本市房地產調控的相關要求;所購住房為存量商品住房(以下稱二手住房)的,購房總價款以網簽備案合同價與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中較低者為準。
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計算中涉及的評估價,公積金中心可以本市二手住房成交參考價作為重要參考進行認定。
第十八條 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外,還應符合本條相關規定。
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不高于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單獨申請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50萬元,申請人和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共同申請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90萬元。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可以上浮一定比例:
(一)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住房的,其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可以上浮20%;
(二)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住房,且所購住房為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二星級及以上的綠色建筑的,其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可以上浮30%;
(三)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至少一個子女未成年,下同)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住房的,其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可以上浮30%;
(四)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住房,且所購住房為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二星級及以上的綠色建筑的,其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可以上浮40%。
申請人和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前連續三年以上未提取公積金的,按照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倍數計算的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可以提高10%,但應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要求和本條前款規定之要求。
第十九條 商轉公貸款可貸額度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余額;
(二)不高于按可貸比例計算的貸款額度。該貸款額度以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購房合同價作為該住房總價,按照公積金中心受理商轉公貸款申請時國家規定的首付款比例確定貸款可貸比例后計算得出;
(三)申請人按照本規定以其他商品住房(不包括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進行抵押的,可貸額度不高于抵押物評估價的70%。
公積金管委會可以根據本市房地產市場及風險控制等情況,決定對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開展價值評估。
第二十條 以城市更新、棚戶區改造項目中回遷住房面積大于安置補償面積的部分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以增加面積的住房價款作為購房總價計算可貸額度。
第二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每年在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中向社會公布上年度末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以下簡稱個貸率),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根據上年度末住房公積金個貸率進行動態調整。
上年度末本市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小于85%時,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貸款最高額度執行;上年度末本市住房公積金個貸率處于85%(含)-95%、95%(含)以上兩個區間時,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貸款最高額度上浮比例分別回調10個百分點、20個百分點。
按照前款規定需要對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進行調整時,自當年公布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之日起調整。當年公布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之日前確因資金流動性等需提前調整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的,由公積金中心擬訂調整方案,報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以年為單位,普通公積金貸款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30年,且貸款期限與申請人申請貸款時的年齡之和不超過70年;申請商轉公貸款的,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已還貸款期限與商轉公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30年,且上述貸款期限之和與申請人申請貸款時的年齡之和不超過70年。
第二十三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積金貸款發放后,遇國家公積金貸款利率調整的,公積金中心應當按季度對貸款利率進行調整。
第四章 公積金貸款擔保
第二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可以采用抵押等擔保方式。擔保財產不足以償還借款余額的,借款人應增加相應擔保。
普通公積金貸款抵押人應以所購買住房作為抵押物,與受托銀行簽訂抵押合同,并按本市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商轉公貸款抵押人應以所購買住房或本市其他具有完全產權的住房作為抵押物,與受托銀行簽訂抵押合同,并按本市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按照本市住房政策、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屬于在一定年限內限制轉讓、僅限于向特定對象轉讓或其他類似情形的商品住房,可以作為抵押物。
第二十五條 辦理商轉公貸款的,若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抵押物是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保障性住房或商品住房,申請人可以將該住房作為抵押物,也可以將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為抵押物。
以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抵押住房作為商轉公貸款抵押物設定抵押權的,該住房除為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提供擔保外不得存在其他抵押權人或被查封等權利限制。
以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為抵押物的,該住房不應存在其他抵押權人或被查封等權利限制。
第二十六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預售保障性住房或商品住房的,該住房項目開發單位應當就公積金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直至該住房辦理完成不動產抵押登記。
就城市更新、棚戶區改造中的回遷住房面積大于安置補償面積的部分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該申請人、項目實施主體或者開發單位應當提供足額擔保。
公積金貸款尚未清償,因城市更新、棚戶區改造等原因需要拆遷抵押住房并注銷抵押權的,抵押人或者第三人應當重新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足額擔保。
第五章 辦理程序
第二十七條 申請普通公積金貸款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提出公積金貸款申請并提交材料后,公積金中心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二)申請人與受托銀行簽訂公積金貸款合同,并辦理擔保等相關手續;
(三)受托銀行按照貸款合同約定放款。
第二十八條 申請商轉公貸款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銀行提出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申請,并取得該銀行的同意以及其蓋章確認的貸款余額證明、貸款明細證明;
(二)其余程序按照本規定第二十 七條進行。
第二十九條 普通公積金貸款無法滿足職工購房需求時,職工可以同時申請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與普通公積金貸款的組合貸款,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前,應當到受托銀行咨詢組合貸款具體辦理事宜;
(二)在簽訂公積金貸款合同前,應當向受托銀行申請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受托銀行確認可發放商業貸款額度;
(三)其余程序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進行。
第六章 公積金貸款償還
第三十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公積金貸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時間、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公積金貸款利息的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公積金貸款合同中明確約定。
借款人可以申請提前償還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一條 父母或子女沒有作為共同申請人的,可以申請作為共同還款人,通過扣減其公積金個人賬戶的余額用于提前償還申請人的公積金貸款,每年扣減一次。
前款規定的共同還款人不應成為其他公積金貸款合同的債務人。
第三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期屆滿前,借款人可以申請變更借款人信息、還款日期、還款方式、還款賬戶、貸款期限等信息。
借款人申請縮短貸款期限的,縮短后的每月還貸額度應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每月還貸額度之要求。
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后申請變更登記住房權利人的,應當首先清償公積金貸款。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或提取公積金時,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至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如實申報信息。如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購房行為、住房數量、公積金貸款等情況進行隱瞞或虛報,或者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匯補繳公積金、調整繳存基數,或者在無的單位掛靠繳存公積金或在公積金貸款發放后故意停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可以終止其公積金貸款辦理手續、提前收回貸款,或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按同檔次商業住房貸款利率計息。
前款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申請人自上述不誠信行為被認定之日起5年內再次提起公積金貸款申請的,公積金中心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的,受托銀行應當依法行使催收或擔保權利。
受托銀行未按照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流程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或拖延發放公積金貸款,或者不依法進行催收或行使擔保權利的,公積金中心應當根據委托合同追究受托銀行的責任。
受托銀行違規挪用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解除委托合同,限期辦理公積金委托業務及相關資料移交手續,并追究受托銀行的
第三十五條 經催收后仍不還款,或者存在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不誠信行為的職工,公積金中心應當將其不誠信行為錄入住房公積金監管檔案(系統),并可以依法納入人民銀行或其他主管部門認可的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第三十六條 公積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公積金貸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中的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的倍數、每月還貸額度占公積金繳存基數的比例、信用標準、首付款比例等指標,應當根據國家、省、市住房政策及本市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情況適時調整。
前款規定中的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公積金中心擬訂,報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執行;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的倍數、每月還貸額度占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比例,由公積金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貸款風險等因素制定后公布執行,并報公積金管委會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的商品住房是指以下住房:
(一)本市有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土地用途包含居住用地屬性,且房屋用途為住宅、單身公寓、單身宿舍、公寓、宿舍的住房;
(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為住宅的住房。
第三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公積金貸款業務開展實際需要,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要求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調整,經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核準后公布執行,并報公積金管委會備案。
第四十條 職工通過自助服務平臺辦理相關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應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公積金業務自助辦理服務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4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