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市住房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實踐,我中心對《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將該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踴躍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并于2017年7月5日前反饋至我中心。
電子郵箱:shengyl@szzfgjj.com
附件:《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0日
附件: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管理,規范公積金貸款行為,提高職工住房消費支付能力,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管理。
公積金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以及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
商轉公貸款,是指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辦理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后,尚未還清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且具備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條件的,以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部分或者全部償還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公積金貸款應當堅持循序漸進、可持續的方針,遵循資金安全、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機構)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負責本市公積金貸款及相關重大事項的決策。
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負責審核提請公積金管委會決策的本市公積金貸款政策及相關重大事項。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貸款對象)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戶籍和非戶籍職工均可以按照本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本市戶籍職工在異地且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本市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包括繳存明細),按照本規定要求,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資源配置要求)公積金貸款發放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要求。
第七條(委托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由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稱受托銀行)辦理。公積金中心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方式選擇受托銀行,并和受托銀行簽訂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委托合同(以下簡稱委托合同)。
受托銀行應當依據委托合同和公積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規范為職工辦理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并接受公積金中心的考核和監督。
第八條(管理服務要求)公積金中心應當強化公積金貸款風險管理,保障資金安全,并應當推動公積金貸款業務辦理服務質量的提升,創新服務模式,建立標準化服務機制。
第二章 公積金貸款申請
第九條(申請人)職工本人為公積金貸款申請人,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為共同申請人。
第十條(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和商品住房(住宅,下同)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申請當月之前6個月在本市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申請時屬于正常繳存狀態。曾經在異地繳存公積金,在本市繳存時間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包括繳存明細),將異地繳存公積金期限合并計算;
(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未發生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公積金貸款;
(三)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
(四)申請人已按規定支付購房首付款;
(五)申請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擔保;
(六)貸款申請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要求,在貸款辦理期間遇政策調整的,以公積金中心受理公積金貸款的時間為準,但國家、省、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已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符合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房產套數按購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產套數多的一方家庭名下房產套數計算。
第十一條(商轉公貸款申請條件)申請人或者其配偶在本市已辦理了用于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的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不含公積金貸款和商業住房貸款的組合,以下簡稱公積金組合貸款),且該貸款尚未結清,申請商轉公貸款的,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申請,已經取得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銀行同意;
(二)申請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請商轉公貸款住房的權利人;
(三)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申請當月前6個月內,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未出現貸款逾期記錄,且不存在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信用記錄。
第十二條(不能申請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一)除配偶、父母、子女外,職工購買的住房有其他權利人的;
(二)購買單套住房部分產權份額的;
(三)職工與父母、配偶、子女之間買賣住房的;
(四)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未按照《暫行辦法》、《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規定》繳存,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匯補繳住房公積金、調整繳存基數、掛靠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第十三條(信用條件) 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存在以下信用記錄的,不予公積金貸款:
(一)申請時單筆貸款近24個月內有12次(含)以上逾期達1期記錄,或者2次(含)以上逾期達2期記錄,或者1次(含)以上連續逾期達3期記錄;
(二)申請時單筆信用卡(含準貸記卡)近24個月內有12次(含)以上逾期達1期記錄,或者2次(含)以上逾期達2期記錄,或者1次(含)以上連續逾期達3期記錄;
(三)申請時單筆信用卡(含準貸記卡)近24個月內狀態為“呆賬”、“凍結”或者“止付”的;
(四)貸款存在“擔保人代還”或者“以資抵債”等特殊交易記錄的。
第十四條(公積金貸款材料)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可以通過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申報公積金貸款申請,并在公積金中心指定的業務網點提供下列基本材料(均驗原件交復印件,下同):
(一)有效身份證件;
(二)婚姻狀況證明;
(三)購房合同、首付款憑證;
(四)公積金貸款申請表;
(五)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和父母、子女一并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另需提供戶口簿或者公安部門、公證機構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共同申請人無法到公積金中心指定的業務網點辦理公積金貸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辦理,受托人除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涉嫌存在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四項情形的,公積金中心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商轉公貸款材料)申請商轉公貸款的,除提交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材料外,另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二)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銀行蓋章確認的貸款余額證明、貸款明細證明及不動產權證復印件;預售商品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可以不提供不動產權證復印件;
(三)申請人以本市行政區域內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為抵押物的,應當提交公積金中心及受托銀行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在有效期內的抵押物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審核時限)受托銀行應當在收到職工遞交完整的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受理工作,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托銀行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給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給予貸款的,由職工與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簽訂、擔保等貸款手續;不予貸款的,應當告知職工不予貸款的原因。
職工對公積金中心作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復核,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自公積金貸款決定作出之日起,超過180天未發放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
第十七條(輪候機制)公積金貸款可貸資金額度不足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輪候規則受理職工的申請,并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公積金貸款。輪候規則由公積金中心根據本規定、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等另行擬訂,報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三章 公積金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八條(公積金貸款額度)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的14倍,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月還貸額度(按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過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50%。有共同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繳存基數之和;
(二)不高于購房總價款與首付款的差額。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首付款比例要求。所購住房為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應由申請人委托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取購房合同價與評估價的低值作為購房總價款。評估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三)不高于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職工個人申請的,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50萬元,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一并申請的,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90萬元。
申請人在申請公積金貸款前連續三年以上未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照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倍數計算的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可以提高10%,但應符合前款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商轉公貸款額度)申請商轉公貸款的,可貸額度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余額;
(二)不高于按可貸比例計算的貸款額度。該貸款額度以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購房合同價作為該住房總價,按照公積金中心受理商轉公貸款申請時國家規定的首付款比例確定貸款可貸比例后計算得出;
(三)申請人按照本規定以其他商品住房(不包括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為抵押物擔保的,可貸額度不高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申請人按照本規定以權利憑證質押擔保的,可貸額度不高于權利憑證價值的90%。評估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公積金管委會可以根據本市房地產市場及風險控制等情況,必要時可決定對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開展價值評估。
第二十條(公積金組合貸款)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時,職工可以向受托銀行申請商業住房貸款,并由受托銀行以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形式向職工發放。
第二十一條(貸款期限)公積金貸款期限以年為單位,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30年,且貸款期限與職工(申請人)申請貸款時的年齡之和不超過70年。
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已還貸款期限與商轉公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30年,且上述貸款期限之和與職工(申請人)申請貸款時的年齡之和不超過70年。
第二十二條(貸款利率)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規定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公積金貸款發放后,遇國家貸款利率調整的,公積金中心應當按季度對貸款利率進行調整。
第四章 公積金貸款擔保
第二十三條(擔保方式)公積金貸款可以采用抵押、質押擔保方式。
抵押物部分毀損,不足以償還借款余額的,借款人應就不足償還借款余額部分補充新的擔保。
第二十四條(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抵押擔保) 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采用抵押擔保方式的,申請人(即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職工,下同)應以所購買住房作為抵押物。
申請人或者提供抵押物的第三人應當和受托銀行簽訂抵押合同,并按本市不動產權登記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商轉公貸款抵押擔保)商轉公貸款采用抵押擔保方式的,且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抵押物是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或商品住房的,申請人應當以該住房或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為抵押物。
商轉公貸款采用抵押擔保方式的,但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抵押物是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預售商品住房的,申請人應當以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為抵押物。
申請人以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作為抵押物的,除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銀行外,該住房應僅為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設定了抵押權,無其他抵押權人且無查封等權利限制情形;申請人以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為抵押物的,該住房應當無其他抵押權人且無查封等權利限制情形。
申請人或者提供抵押物的第三人應當和受托銀行簽訂抵押合同,并按本市不動產權登記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質押擔保)公積金貸款采用質押擔保方式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應當提供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認可的憑證式國債、受托銀行本行本幣定期存單以及其他依法可質押的權利憑證進行擔保。
借款人應當和受托銀行簽訂質押合同,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辦理權利憑證移交等手續。
第五章 辦理程序
第二十七條(純公積金貸款辦理程序)申請公積金貸款且不需使用公積金組合貸款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到公積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銀行業務網點提出申請,并提交材料;
辦理商轉公貸款的申請人應先向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銀行提出提前部分償還或者全部償還住房按揭貸款本息申請,并書面承諾已取得該銀行同意,同時取得該銀行蓋章確認的貸款余額證明、貸款明細證明,且通過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預約申請商轉公貸款,再到公積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銀行業務網點提交材料;
(二)公積金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三)簽訂合同,落實公積金貸款相關擔保。申請人到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簽訂,并辦理擔保等貸款手續;
(四)受托銀行放款。
第二十八條(公積金組合貸款辦理程序)申請公積金貸款且需要使用公積金組合貸款的,按照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在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前,應當到擬申請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受托銀行咨詢組合貸款具體辦理事宜;在簽訂公積金貸款合同前,應當向受托銀行申請公積金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受托銀行確認可發放商業貸款額度。
第六章 公積金貸款償還
第二十九條(還款方式)借款人應按照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時間、還款方式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公積金貸款利息的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確。
借款人可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或者公積金組合貸款。
第三十條(共同還款人)申請人的父母均沒有作為共同申請人的,或者子女沒有作為共同申請人的,可以申請為共同還款人,扣減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余額用于提前償還申請人的公積金貸款或者公積金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部分,每年扣減一次。
申請人的父母或子女有未結清公積金貸款的,不得成為共同還款人。
申請人的父母或子女成為共同還款人期間,不得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一條(提前還款以及貸后變更)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到期日前,借款人可以辦理公積金貸款或公積金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部分的部分提前還款或提前結清貸款。
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到期日前,借款人可以申請變更借款人信息、還款日、還款方式、還款賬戶、貸款期限。
借款人變更貸款期限的,變更后的每月還貸額度應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要求。
第三十二條(自助服務協議)職工使用自助服務平臺辦理貸款業務前,應當在公積金中心指定的業務網點簽訂住房公積金業務自助辦理服務協議。
前款規定的自助服務平臺,包括公積金中心網站網上辦事大廳以及其他由公積金中心提供辦理自助業務的服務平臺。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誠信申報及違規處理)職工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信息。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者個人貸款,隱瞞或者虛報婚姻狀況、直系親屬關系、購房行為、住房數量等情況的,以及職工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匯補繳住房公積金、調整繳存基數、在沒有的單位掛靠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可以自該違規行為認定之日起5年內不予受理其公積金貸款申請。公積金貸款已經發放的,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可以提前收回公積金貸款,或者按同期同檔次商業住房貸款利率計息。
第三十四條(違約處置)借款人未履行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受托銀行應當依據借款合同及時催收公積金貸款或者行使抵押權利、質押權利。
公積金貸款發放后,借款人故意停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可以依據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公積金貸款,或者自借款人故意停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認定之日起按同檔次商業住房貸款利率計息。
受托銀行未按照公積金中心制定的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流程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或者拖延發放公積金貸款的,以及未及時催收公積金貸款或者行使抵押權利、質押權利的,公積金中心應當根據委托合同追究受托銀行的責任。
受托銀行違規挪用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解除委托合同,并追究受托銀行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解除合同后,受委托銀行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移交住房公積金及相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其他責任)經催收后仍逾期不還款,或者存在本規定第三十三條中弄虛作假情形的職工,公積金中心應當將職工個人資料作為不良記錄錄入住房公積金監管檔案(系統),并可以納入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征信系統,或者納入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核準的征信系統。
第三十六條(中心責任)公積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公積金貸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具體標準的調整)本規定中的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倍數、每月還貸額度占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比例、信用標準、首付款比例,應當根據國家、省、本市住房政策以及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情況適時調整。
前款規定中的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公積金中心擬訂,報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執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倍數、每月還貸額度占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比例,由公積金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貸款風險等因素制定后公布執行,并報公積金管委會備案。
第三十八條(材料補充機制)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公積金貸款業務開展實際需要,對本規定中公積金貸款業務辦理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材料擬訂補充規定,經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核準后公布執行,并報公積金管委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建造、翻建、大修貸款)依法建造、翻建、大修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和商品住房的,職工可以參照本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四十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