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人才引進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人才引進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4月1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人口結構,改革和完善人才引進工作,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深發〔2008〕10號)、《印發深圳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進市外人才,包括從市外調入干部和招調工人,以及引進留學回國人員,適用本辦法。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除外。
第三條 人才引進工作按照綜合評價、量化標準、公開透明、程序規范的原則,實行統一、統一審核標準、統一信息管理。
第四條 人才引進工作原則上采用積分核準制,通過建立科學合理的量化指標體系,對申請引進的市外人才進行多元評價、綜合計分。擬引進市外人才積分達到規定分值時,可依程序申請辦理人才引進、工作關系和檔案轉接、戶籍遷入等手續。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人才引進計劃指標統一納入全市年度戶籍人口機械增長計劃內管理,并對人才引進工作予以指導、協調和檢查。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本市人才引進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統籌協調,并與區人力資源部門(以下簡稱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具體實施。
市公安部門負責審核擬引進人才的居住證登記和守法情況,并辦理經審批同意引進人才的入戶手續。
市衛生人口計生部門負責審核擬引進人才的計劃生育情況。
市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審核擬引進人才的房地產權登記信息。
市地稅、深圳國稅部門負責審核擬引進人才的納稅情況。
市科技創新、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有關審核工作。
第二章 立戶登記及業務受理
第六條 用人單位在辦理人才引進業務前,應先辦理人才引進立戶登記。
第七條 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運作的各類法人機構或具有用人自主權的其他組織均可申辦立戶登記。
第八條 國家、省駐深單位或企業、市國資部門直管企業申請人才引進業務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辦理;區屬國有企業申請人才引進業務的,由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
其他用人單位可自主選擇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或所在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人才引進業務,但須與其辦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業務的受理部門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同時辦理人才引進業務。
第九條 擬引進人才可自主委托機構代理人才引進業務。委托市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人才引進業務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辦理;委托所在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人才引進業務的,由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
第三章 辦理條件和程序
第十條 申請人才引進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48周歲以下(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身體健康;
(三)已在我市辦理居住證和繳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除外);
(四)符合《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五)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
第十一條 人才引進核準分值設定為100分。
第十二條 符合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市外人才可通過所在工作單位,或以個人身份委托具有人才引進業務代理資質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提出人才引進申請。
市外人才提出申請時,應如實申報本人調出單位和人事檔案(干部檔案或工人檔案,下同)情況。有人事檔案的,需在申請人才引進時一并辦理人事檔案商調手續。
有人事檔案且已商調到我市的,經市或區人力資源部門審核確認,具有干部身份的辦理調干手續,具有工人身份的辦理調工手續。其他人員辦理招工手續。
有檔案保管權的用人單位可自行辦理檔案商調手續,個人、無檔案保管權的用人單位應委托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可的有檔案保管權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辦理檔案商調手續。
第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達到人才引進核準分值的申請人名單予以滾動公示。
第十四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可通過所在工作單位或受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提交書面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收到書面申報材料后,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接收申報材料;
(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且無法當場補正的,退回申報材料,并注明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不屬于受理范圍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接收書面申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結果。對情況特殊需進一步審查核實的,審批時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可持審批文件辦理戶籍遷入等手續。
對審核未批準的申請人,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通知其用人單位或受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申請人辦理遷戶時,如系農業戶口,可予辦理深圳市“農轉非”手續;其符合本市隨遷政策的子女可隨其同時遷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對各區人力資源部門人才引進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申請人未如實申報人事檔案情況或未按規定辦理檔案商調手續的,有關責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擔。
申請人有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的,記入本市人才引進征信系統,5年內不得申辦人才引進業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均應保證有關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申報過程中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和經辦人共同簽字負責制。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入本市人才引進征信系統;該用人單位或服務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經辦人5年內均不得辦理人才引進業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人員辦理人才引進手續的;
(二)不具備代理資質的機構以代理方式辦理人才引進業務的;
(三)偽造、變造或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不嚴格核實申報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賄、受賄或索賄情形的;
(六)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在人才引進業務審核中實行經辦負責制,違反有關規定的,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以下人才已經有關職能部門認定或審核,可直接辦理人才引進手續:
(一)兩院院士;
(二)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學術技術帶頭人,年齡在55周歲以下的;
(三)廣東省和國家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或深圳市科技創新獎的項目主要完成人,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
(四)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定并在任期內的高層次專業人才,且不超過其該類人才認定標準對應的最高年齡;
(五)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且不超過該類人才認定標準對應的最高年齡;
(六)取得《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證明》,且年齡不超過48周歲的留學回國人員;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對高層次專業人才及其配偶、獲得特殊獎項或表彰人員、投資納稅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和駐深單位人員、隨軍家屬等引進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不包含本數,“以上”包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深圳市人才引進綜合評價指標及分值表、具體操作指引,確保人才引進工作有序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5日起施行。《深圳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暫行規定》(深府辦函〔2012〕40號)和《深圳市引進人才實施辦法》(深人社規〔2012〕4號)同時廢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