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布日期:2022-06-10 14:57
名 稱: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 號:深人社規〔2022〕6號
各有關單位:
為完善我市創業培訓體系,規范創業培訓管理,調動創業者參加創業培訓積極性,推進我市創業帶動工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府〔2021〕13號)、《廣東省就業創業申請辦理指導清單(2021年修訂版)》(粵人社規〔2021〕1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深圳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創業培訓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5月20日
深圳市創業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創業培訓體系,規范創業培訓管理,調動創業者參加創業培訓積極性,推進我市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1〕13號)、《廣東省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辦理指導清單(2021年修訂版)》(粵人社規〔2021〕1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培訓是指由政府提供財政補貼的各類創業培訓項目,包括創辦企業培訓、網絡創業培訓、特色創業實訓和創業能力培訓。其中創辦企業培訓和網絡創業培訓的組織實施規程和技術要點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轉發〈馬蘭花中國創業培訓項目組織實施規程(試行)〉等技術文件的通知》(粵人社辦〔2021〕26號)有關管理要求執行。
第三條 創業培訓的對象是指在法定年齡內,在本市有創業意愿和培訓需求,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含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
第四條 創辦企業培訓、網絡創業培訓以及特色創業實訓的定點機構(以下簡稱定點機構)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照“條件公開、合理布局、平等競爭、動態管理”原則,面向社會公開遴選。創業能力培訓的承辦機構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確定(以下簡稱承辦機構)。鼓勵高等院校、培訓機構、行業協會、創業孵化基地等多類型主體參與。
第二章 創業培訓項目
第五條 創辦企業培訓包括馬蘭花中國創業項目中的“產生你的企業想法(GYB)”以及“創辦你的企業(SYB)”兩個課程模塊,旨在通過一系列的課程培訓,激發學員創業意識,了解和掌握創辦企業所需的基本知識和技能。每期創辦企業培訓班培訓時長不少于80個學時,培訓規模為每班不超過30人。
第六條 網絡創業培訓是指面向具有依托互聯網創業的想法,或已經創辦企業并希望企業互聯網化的創業者開展的培訓。通過理論教學、模擬訓練等方面的教學,幫助創業者建立互聯網思維,提升網絡創業能力。網絡創業培訓時長不少于56個學時,培訓規模為每班不超過30人。
第七條 特色創業實訓是指參加特色創業實訓項目培訓,通過在創業場景中進行創業實踐訓練,提高創業者創業實操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特色創業實訓時長不低于56個學時,培訓規模為每班不超過30人。
特色創業實訓項目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每個項目不超過20萬元標準購買服務,委托創業培訓機構開發一整套課程體系(包括培訓內容、過程管理、師資管理、考核評價等技術要點)。每年開發特色創業實訓項目數不超過4個,同一項目只能補助一次。具體實施方案由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另行制定。特色創業實訓項目驗收后,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門戶網站公布。
第八條 創業能力培訓是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每年的市場需求、產業發展規劃等,確定培訓項目方向及培訓對象、時長和規模。承辦機構根據方向自行設計課程體系、制作技術要點并實施培訓。
第三章 定點機構遴選
第九條 定點機構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轄區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從事培訓業務2年以上,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穩定的師資隊伍、培訓組織人員和市場渠道;
(三)近2年內未受過主管部門行政處罰;
(四)承擔創辦企業培訓和網絡創業培訓的定點機構,須有2名以上獲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創業培訓講師培訓合格證書的專(兼)職講師。
第十條 定點機構遴選程序:
(一)發布通知。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于每年6月30日前發布定點機構遴選通知。
(二)申請。培訓機構于遴選通知發布1個月內,向注冊地所在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深圳市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申請及認定登記表》(見附件);
2.機構的管理架構、師資力量、教學場地、教學設備等材料;
3.培訓方案、教學計劃等;
4.機構過往舉辦相關培訓工作的主要和成果。
(三)初審和復審。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培訓機構開展現場考察,并在20個工作日內確定參加復審的培訓機構名單,提交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過組織專家評審確定擬定點機構名單。
(四)公示和簽約。擬定點機構名單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調查不成立的,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與定點機構在20個工作日內簽訂服務協議,約定雙方職責、權利、義務以及終止事項等。公示有異議且經調查成立的,不予認定為我市創業培訓定點機構。
(五)公布。定點機構名單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門戶網站公布。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制定培訓計劃。定點機構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向注冊地所在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送后續兩季度的開班計劃。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資金預算情況、過往年度開班情況等,在30個工作日內確定各區創業培訓計劃并分兩批次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發布培訓通知。定點機構根據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公布的創業培訓計劃,向社會發布培訓通知,明確培訓名稱、預計培訓班次和開班時間、師資情況等。
第十三條 開班申請。定點機構在開班前,須提前7個工作日在廣東省創業培訓網上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省系統)上錄入學員名冊、課程表等有關信息,并提交開班申請。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
第十四條 培訓過程監管。定點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創業培訓技術要點和培訓計劃開展培訓,建立培訓臺賬并做好培訓過程記錄及考勤工作,通過省系統上傳培訓視頻圖片并完成培訓過程驗收。創辦企業培訓和網絡創業培訓考勤率不符合規定的學員不得參加培訓考核。
第十五條 培訓考核。定點機構在完成創辦企業培訓、網絡創業培訓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系統向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考核申請,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全市創業培訓師資庫中抽取、委派2名創業培訓講師(除本機構授課講師之外)開展考核,考核標準按有關技術要點執行。考核講師勞務費為1000元/人/天,相關費用從各區就業專項資金列支。
特色創業實訓培訓考核按照特色創業實訓技術要點執行,由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統一組織。
第十六條 證書發放。創辦企業培訓、網絡創業培訓考核合格后,由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過廣東省創業培訓質量監控系統打印頒發創業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七條 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每年根據創業培訓的對象及培訓項目方向,制定并發布創業能力培訓項目目錄并組織實施。
第五章 補貼標準和申領流程
第十八條 定點機構免費開展創辦企業培訓、網絡創業培訓和特色創業實訓,培訓結束后按通過考核的人數申請創業培訓補貼。
第十九條 創業能力培訓補貼從市就業專項資金列支。創辦企業培訓、網絡創業培訓補貼從各區就業專項資金列支。
第二十條 特色創業實訓項目開發補貼和特色創業實訓培訓補貼所需資金的分擔比例按照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特色創業實訓培訓補貼市級承擔部分從各區就業專項資金列支。
第二十一條 創業培訓的補貼對象為承擔創業培訓的定點機構或承辦機構,培訓補貼標準如下:
(一)創辦企業培訓補貼2000元/人;
(二)網絡創業培訓補貼2000元/人;
(三)特色創業實訓補貼2800元/人;
(四)創業能力培訓補貼標準為1萬元/人。
創辦企業培訓、網絡創業培訓每年全市開班數不超過450個,特色創業實訓每年全市開班數不超過50個,創業能力培訓每年資助不超過100人。同一創業培訓項目,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補貼,每年最多享受一種類型。
第二十二條 補貼申領流程:
(一)申請。定點機構在培訓結束后3個月內,通過“深圳市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臺”向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補貼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學員的基本身份類證明;
2.補貼申請表(可系統自動生成)。
(二)受理。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于10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并通過系統核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特色創業實訓考核通過情況;不符合申請資格和規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審核。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對特殊情況需進一步核實確認的,定點機構應予以配合協助。審核通過的,進入公示環節。審核不通過的,不予補貼并告知定點機構。
(四)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定點機構;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五)支付。按規定程序將補貼資金撥入定點機構銀行基本賬戶。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定點機構評估。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每年開展定點機構評估工作,評估內容包括定點機構的年度執行任務情況、培訓效果,以及是否按創業培訓技術要點組織培訓并提供后續服務等內容,評估結果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評估程序。
(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定點機構培訓開展情況,制定并公布年度評估通知。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年度評估通知,于每年11月組織轄區內的定點機構進行年度評估;
(二)定點機構對照年度評估要求及標準開展自評,向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交書面自評報告;
(三)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過查驗自評報告、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初步考核,于每年12月15日前出具年度評估初審意見,報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四)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綜合各區評估情況,出具評估意見、確定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門戶網站公布。
第二十五條 退出機制。定點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取消其定點機構資格:
(一)認定為定點機構1年內未開展創業培訓的;
(二)以弄虛作假、欺騙手段獲取創業培訓補貼的;
(三)委托、轉包給其他非定點機構或個人開展創業培訓的;
(四)有違法、違紀行為,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定點機構因上述(一)類情形被取消定點機構資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定點機構遴選;因其他情形被取消資格的,不得再次參加定點機構遴選。
第二十六條 定點機構按照“誰申領,誰負責”的原則,確保所申報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以弄虛作假、欺騙手段獲取創業培訓補貼的,取消定點機構資格,立即停止發放并追回其所領補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創業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可以采取實地檢查、電話核查、委托審計等方式,對組織培訓情況進行抽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創業培訓辦事指南由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本辦法頒布后,及時將本區負責創業培訓工作的機構、聯系人及聯系電話,報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外公布,以便受理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申報。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創業培訓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規〔2016〕8號)同時廢止。
附件:深圳市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申請及認定登記表(略)
附件
深圳市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申請及認定登記表
申請單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