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市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管理工作,吸引更多優秀畢業生來深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和《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管理工作,吸引更多優秀畢業生來深工作創業,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和《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統一負責本市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以下簡稱“畢業生”)管理工作。
各區(含新區)主管人力資源的部門(以下簡稱“區人力資源部門”)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的指導下協助做好畢業生接收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市接收畢業生優先滿足本市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扶持產業及其他鼓勵發展產業的引進需求。
第四條 擬接收的畢業生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身體健康;
(二)未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有關的規定;
(三)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活動,無教養及違法犯罪記錄。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畢業生,可由用人單位申請接收,也可以個人身份申請接收,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核辦理:
(一)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普通高等學歷的;
(二)本市院校畢業生;
(三)本市生源畢業生。
全日制大專學歷畢業生以個人身份申請接收的,應提供在本市就(創)業證明材料。
第六條 用人單位申請接收畢業生,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人才引進立戶登記,并在網上申報擬接收畢業生的基本信息。
以個人身份申請接收的畢業生,應與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可的機構簽訂人事代理協議,委托其辦理接收手續。受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照前款的相關規定申報畢業生基本信息。
第七條 在市人力資源部門辦理人才引進業務的用人單位和受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申請或代理申請接收畢業生,在網上申報信息后直接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交書面申報材料。
在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人才引進業務的用人單位和受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申請或代理申請接收畢業生的,在網上申報信息后須經由區人力資源部門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交書面申報材料。
第八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收到書面申報材料后,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接收申報材料;
(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且無法當場補正的,退回申報材料,并注明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不符合引進條件或不屬于受理范圍的,告知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接收書面申報材料之日為受理申請之日。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接收申報材料后發現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人按照要求補交申報材料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接收補交申報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畢業生的決定。對于情況特殊的,審批時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作出同意接收畢業生決定的,用人單位或受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根據業務權屬到市或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領取高等院校畢業生接收函,并轉交畢業生本人。
畢業生憑高等院校畢業生接收函、學歷學位證、就業報到證等相關材料在規定期限內按有關程序辦理報到、戶籍遷入等手續。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作出不同意接收決定的,應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受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畢業生本人應確保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用人單位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法行為的,暫停其辦理人才引進業務3年,并永久取消其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所有的人才引進業務辦理資格;畢業生本人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不予辦理引進手續,將其行為記入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系統,并永久取消其所有的人才引進業務申請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畢業生依法建立,并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履行繳交社會保險、辦理就業登記等相關職責,并維護畢業生合法勞動權益。
對于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有其他侵害畢業生合法勞動權益行為的用人單位,暫停辦理其人才引進業務,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非應屆畢業生以及入學時未納入國家普通高校招生計劃、未經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準招收的畢業生,或畢業時未納入當年全國統一派遣計劃的畢業生,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辦理畢業生接收所需提交的申報材料,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www.szhrss.gov.cn)“人才引進”欄目公布。
第十六條 經批準聘任(用)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市外戶籍畢業生,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入戶手續。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11年3月7日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管理辦法》(深人社規〔2011〕7號)同時廢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