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畢業生辦理轉正定級的重要性
辦理畢業生轉正定級手續有利于規范用人單位的人事管理,有利于辦理對象的職業發展,同時也是確認辦理對象的干部身份的必要手續。
按照國家規定,全日制統招統分的高校畢業生一年見習期滿,需辦理轉正定級手續,確定其干部身份。
2、申請條件
與本中心建立人事代理關系(即大中專畢業生介紹信上的業務管理部門為光明新區組織人事局;人事關系及檔案在本中心)的高校畢業生,在辦理完成報到手續滿一年期后即可申請辦理轉正定級手續。(報到時間以大中專介紹信的時間為準)。
注: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學歷不必辦理。
3、申報材料
《轉正定級表》1份
4、辦理程序
?、?申請人如實填寫《轉正定級表》,填寫完畢后交用人單位審核,單位在“政 治 表 現 及 業 務 能 力”上如實填寫該員工政治表現及業務情況,最后在“單位意見”欄目處填寫是否同意轉正定級的意見,并蓋公章。
?、?單位經辦人將《轉正定級表》交管委會二辦2棟211辦公室,我中心審批同意后將此表歸入個人檔案。
5、填表注意事項
(1) 工資情況可不填寫
(2) 簡歷從高中開始填寫,最后的工作經歷請填寫“從XX年XX月至今在XX公司工作”
(3) 單位意見欄不填寫日期(因部分學生以及公司經辦人無法把握轉正定級時間,為避免填寫錯誤,此處先不填寫)
附件:《轉正定級表》
【相關規定】
市人事局關于我市機關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問題的補充通知
(1996年8月20日)
深人發〔1996〕54號
各區人事局,市屬機關事業單位人事部門:
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對《關于我市機關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人員待遇問題的通知》(深人發〔1995〕36號)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工人的試用期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人(含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經考核(技術工人參加技術等級考核)合格轉正的,執行定級工資(包括全國標準工資、特區津貼)。
二、關于臨時工招工后的試用期時間。本單位的臨時工被招工后,其當臨時工的時間可視為試用期,轉正定級時間從到本單位當臨時工滿一年起計算。在其他單位當臨時工的時間不能合并計算。
三、關于轉正定級的審批權限。按期轉正定級人員,填寫《深圳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的干部定級工資審批表》或《深圳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的工人定級工資審批表》,市屬機關事業單位報其主管部門審批,區屬機關事業單位報區人事局審批。提前或延期轉正的,市屬單位報市人事局審批,區屬單位報區人事局審批。
四、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施行。
深人社規〔2014〕9號 深圳市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
各區委組織部、各區人力資源局,鹽田區公務員和職員管理辦公室,各新區組織人事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深人社發〔2014〕123號文不再執行。在實施中有任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告知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共深圳市委組織部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10月22日
深圳市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和《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新招聘公務員的聘任合同管理、培養、考核、轉正任職定級、取消聘任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新招聘公務員,是指按照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招聘到機關工作,且在試用期內的聘任制公務員。
第三條 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自辦理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1年。報到之日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ㄒ唬┦兄睓C關的新招聘公務員以所在單位到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報到備案的時間作為報到之日。
?。ǘ﹨^(含新區,下同)直機關和各街道辦事處(含辦事處,下同)的新招聘公務員為應屆畢業生的,以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到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報到備案的時間作為報到之日;其他人員以所在單位到區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報到備案的時間作為報到之日。
第四條 新招聘公務員的試用期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標準,以能力培養、實績考核為手段進行,確保人崗相適。
第五條 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各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市、區直各機關及各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用人機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的培養、考核、紀律約束等日常管理。
第六條 用人機關和新招聘公務員應當按照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及聘任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享有相應權利。
新招聘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保護。
第七條 對新招聘公務員的試用期管理,除本辦法規定外,按照公務員法、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和聘任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章 聘任合同管理
第八條 用人機關與新招聘公務員應當在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聘任之日起60日內,根據招聘職位訂立聘任合同;對應屆畢業生被招聘為聘任制公務員的,可以在其獲學校派遣之日起30日內訂立聘任合同。
新招聘公務員在規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聘任合同的,用人機關應當停發其工資;經督促后在超過規定時間30日仍不簽訂的,視為其主動解除聘任關系,按取消聘任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除招聘職位另有約定外,用人機關與新招聘公務員應當訂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聘期為3年,包括試用期。
聘任合同起始時間自辦理報到之日起計算,并作為新招聘公務員的起薪時間。
第十條 用人機關應當根據招聘職位并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在聘任合同中明確新招聘公務員的職位、工作職責以及應當遵守的本單位有關規章制度等,作為培養與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新招聘公務員應當在訂立聘任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按照用人機關要求將本人的人事、學籍等檔案轉移到指定檔案保管部門。
非深圳戶籍新招聘公務員還應當在訂立聘任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將本人戶籍從其他地區遷入深圳市。
第十二條 用人機關與新招聘公務員在試用期內變更、解除和終止聘任合同的,按照我市聘任制公務員合同管理有關規定和聘任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章 培 養
第十三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用人機關應當加強對新招聘公務員的培養,采取初任、專門業務培訓、崗位培養等多種方式對新招聘公務員進行政治素質、職業道德、法規、工作規程、履職能力以及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培養鍛煉,使其盡快勝任聘任職位工作。
新招聘公務員應當按要求參加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用人機關組織的各類培訓,并根據聘任職位要求主動學習、認真履職,努力提升個人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十四條 新招聘公務員培養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各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條 初任培訓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重點提高新招聘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基礎性、通用性能力和素質。內容應當包括政治理論、法治素養、公務員管理制度、行政能力、紀律教育、深圳市情、團隊合作等。
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用人機關也可按照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自行組織初任培訓。
第十六條 初任培訓應當在新招聘公務員辦理報到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天。
第十七條 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招聘計劃在每年年初統一制定全市當年度的初任培訓總體計劃,明確當年度的培訓期數、培訓機構、培訓對象、培訓人數和培訓內容等。
初任培訓應當采取集中調訓、脫產學習的方式組織實施。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總體計劃,結合招聘工作進展以及新招聘公務員報到情況,制定各期培訓的實施方案和調訓名單。各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各用人機關應當按照實施方案和調訓名單要求,安排新招聘公務員及時參加培訓。
第十八條 初任培訓一般委托同級黨校、行政學院組織開展。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認可,亦可委托其他培訓機構開展初任培訓。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初任培訓機構的考核管理。對培訓資質較差或者管理水平較低的培訓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的,應當及時終止委托。
第十九條 初任培訓課程和師資隊伍建設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牽頭,培訓機構和市直各職能部門分工負責。
市公務員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制定初任培訓課程體系,包括課程主題、名稱、目的、內容和師資要求等,并指導、協調和督促培訓機構和市直各職能部門做好課程內容及師資隊伍建設工作。
培訓機構負責按照課程體系要求開展課程內容和師資隊伍的具體建設,并定期將有關情況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市直各職能部門負責配合培訓機構開展與本部門職能相關的課程內容和師資隊伍建設工作。
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課程評估機制,定期對課程內容、師資隊伍的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課程體系和培訓計劃要求的,應責令培訓機構和相關部門整改。
第二十條 專門業務培訓由用人機關根據本單位職能、結合新招聘公務員職位特點組織實施,重點提高新招聘公務員適應本單位、本職位工作所需的專門素質和業務能力,內容應當包括與本單位職能密切相關的政策法規、專業知識、工作方法、業務技能以及單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等。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各用人機關開展專門業務培訓的指導協調和統籌管理。公務員主管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直接組織專門業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 用人機關應當在新招聘公務員辦理報到之日起30日內,擬定專門業務培訓計劃,并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培訓計劃應當包括培訓機構、培訓對象、時間安排、培訓方式和內容等。
第二十二條 專門業務培訓時間累計不得少于5天,可以采取全脫產、半脫產和自學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崗位培養主要由用人機關通過適當交付新招聘公務員工作任務并加強跟蹤管理和指導,使其盡快勝任所聘任職位工作。
崗位培養應當以新招聘公務員聘任職位為基礎開展。根據管理需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用人機關也可安排新招聘公務員到其他單位或者本單位其他部門的崗位進行短期鍛煉。短期鍛煉時間累計不得超過2個月。
第二十四條 新招聘公務員的崗位培養責任人由其所在部門(指處、科、室、隊、所等,下同)的正職領導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徫慌囵B與平時考核緊密集合,通過考核了解新招聘公務員的態度、作風、能力和履職情況,及時肯定優點、指出不足并給予改進建議和指導。
?。ǘ┙M織、協調本部門人員對新招聘公務員的工作給予相關的指導和幫助。
(三)根據新招聘公務員的崗位特點和履職情況,向用人機關人事部門提出相關培訓建議。
第二十五條 初任培訓、專門業務培訓應當采取一定方式進行考試、考核。初任培訓、專門業務培訓考試、考核的結果由培訓組織部門確定。
考試、考核結果應當區分合格與不合格。不合格的,可以安排1次補考,補考結果作為最終的考試、考核結果。
新招聘公務員初任培訓、專門業務培訓不合格的,用人機關應當在結果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取消聘任手續。
第二十六條 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間培養工作的監督、指導和統籌、協調,確保各項培養工作落到實處。
用人機關應當在同一招聘批次的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滿后30日內,將該批次新招聘公務員的培養情況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區公務員主管部門還應匯總本區新招聘公務員培養情況按管理權限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考 核
第二十七條 對新招聘公務員的考核應當以其所在職位、工作職責為基礎??己朔绞桨ㄆ綍r考核、年度考核和試用期滿考核。
第二十八條 新招聘公務員的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公務員考核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九條 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滿,用人機關應當對其德、能、勤、績、廉以及參加培訓情況進行全面考核。考核應當在試用期滿之日起30日內完成,遇有不可抗力無法按期考核的,應當在相應情形消除之日起30日內完成。
新招聘公務員未參加初任培訓、專門業務培訓的,不得進行試用期滿考核。
第三十條 試用期滿考核結果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兩個等次。
第三十一條 試用期滿考核確定為合格等次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好,能夠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ǘ┠軌蛘B男新氊?,完成本職工作。
?。ㄈ┴熑涡膹姡ぷ鞣e極,作風較好。
(四)道德品行較好,廉潔自律。
第三十二條 新招聘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試用期滿考核應當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ㄒ唬┧枷胝嗡刭|不好的。
?。ǘ┑赖缕沸胁缓玫?。
(三)工作作風不好的。
(四)無法正常履行職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的。
?。┚芙^參加試用期滿考核,經教育批評仍不參加的。
?。ㄆ撸└鶕?、廣東省和深圳市公務員年度考核有關規定可確定為不稱職的情形。
?。ò耍┢溉魏贤s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用人機關可以根據本單位規章制度進一步量化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至(四)項所列情形,形成試用期滿考核反向指標,作為確定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結果的依據,并按管理權限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對已制定的試用期滿考核反向指標,用人機關應當在新招聘公務員辦理公務員報到時向其書面明示,并列入聘任合同附件。
第三十四條 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人總結。新招聘公務員對試用期內個人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和參加培訓情況進行總結,并填寫《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鑒定表》(以下簡稱《考核鑒定表》)。必要時,用人機關人事部門可以要求新招聘公務員在一定范圍內述職。
(二)記載有關情況。用人機關人事部門對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內的培訓、出勤、獎懲、廉潔自律以及其他影響試用期滿考核等次確定的特殊情況予以記載,供確定考核等次使用。
?。ㄈ┨岢隹己说却谓ㄗh。新招聘公務員所在部門的正職領導或者主要負責人在聽取群眾和新招聘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新招聘公務員平時考核、年度考核情況、個人總結和用人機關人事部門記載的有關情況,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并由其所在部門的分管領導加簽意見。聽取群眾意見的具體方式和范圍由用人機關根據實際確定。
?。ㄋ模┐_定考核等次。用人機關根據所在部門提出的等次建議、分管領導的意見及其他相關情況,確定新招聘公務員的試用期滿考核等次。必要時,用人機關可以在新招聘公務員所在部門內對其進行民主測評,測評的結果可以作為確定其試用期滿考核等次的參考依據。
?。ㄎ澹┓答伩己私Y果。用人機關人事部門將《考核鑒定表》反饋新招聘公務員簽名。新招聘公務員拒絕簽名的,用人機關人事部門應在其《考核鑒定表》中予以注明,并由經辦人簽名確認。
?。┛己速Y料存檔。用人機關人事部門將《考核鑒定表》存入新招聘公務員個人檔案。
第三十五條 新招聘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試用期順延,順延期滿后再進行試用期滿考核:
?。ㄒ唬┮虿?、事假累計超過40個工作日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后考核,在辦理公務員報到之日起1年半內仍未補足的,視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后考核。
?。ǘ┍涣笇彶樯形唇Y案的,待結案后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ㄈ┓?、法規規定影響試用期滿考核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新招聘公務員的試用期順延由用人機關決定,并按管理權限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新招聘公務員對試用期滿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用人機關申請復核。
第五章 轉正任職定級
第三十七條 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用人機關應當在確定考核等次之日起30日內按管理權限向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申報轉正、任職定級和公務員登記的審核、審批手續。
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滿沒有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轉正、任職定級和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三十八條 新招聘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按下列辦法任職定級:
(一)招聘職位已明確職務和級別的,按照該職務和級別任職定級。
?。ǘ┱衅嘎毼灰衙鞔_職務但未明確級別的,按照該職務任職,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級別。
?。ㄈ┱衅嘎毼晃疵鞔_職務和級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職定級。
第三十九條 新招聘的行政執法類和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按下列辦法任職定級:
(一)招聘職位已明確職級和薪級的,按照該職級和薪級任職定級。
?。ǘ┱衅嘎毼灰衙鞔_職級但未明確薪級的,則按照招聘職位明確的職級及該職級對應的最低薪級任職定級。
(三)招聘職位未明確職級和薪級的,按照該職位所在職類、職組(職系)有關規定任職定級。
第四十條 新招聘公務員任職定級時間一般從1年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有下列情形的,其任職定級時間計算辦法如下:
?。ㄒ唬┮虿?、事假累計超過40個工作日不在職的,以及女性公務員因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不在職的,任職定級時間從順延期滿之日起計算。
?。ǘ┮虮涣笇彶樯形唇Y案、法律法規規定影響試用期滿考核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等導致試用期順延的,任職定級時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章 取消聘任
第四十一條 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用人機關應當在考核結果確定之日起30日內取消聘任。
第四十二條 新招聘公務員在試用期內被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機關應當在相應情形確定之日起30日內取消聘任:
?。ㄒ唬┰趨⒓庸珓諉T錄用(聘任)考試的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被認定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二)在參加國家法定考試中被認定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ㄈ斀o予降級以上處分或者嚴重警告以上黨紀處分的。
?。ㄋ模┚懿话凑找幎ê炗喥溉魏贤?。
?。ㄎ澹┚懿粎⒓映跞闻嘤?、專門業務培訓或者初任培訓、專門業務培訓不合格的。
?。┢溉沃乒珓諉T管理辦法規定應當解除合同的情形的。
?。ㄆ撸┢溉魏贤s定的應當取消聘任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新招聘公務員在試用期內被發現有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規定或者聘任合同約定的可以解除聘任合同情形的,用人機關可以在相應情形確定之日起30日內取消聘任。
第四十三條 新招聘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用人機關不得依據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五)(六)項的規定取消聘任。
第四十四條 用人機關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取消聘任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岢鼋ㄗh。所在部門在核準事實的基礎上,提出建議。
?。ǘ┞犎£愂錾贽q。用人機關人事部門將擬取消聘任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反饋新招聘公務員本人,并聽取其陳述、申辯。
?。ㄈ﹫笏鸵庖?。用人機關研究作出意見并按管理權限報送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區直機關和各街道辦事處作出的意見由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匯總審核后報送。
?。ㄋ模┳鞒鰶Q定。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作出決定并反饋用人機關。
(五)送達執行。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取消聘任的,用人機關應當在收到取消聘任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取消聘任通知書及解除合同有關文書送達個人,并將有個人簽字的取消聘任通知書存根反饋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市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的不同意取消聘任決定,用人機關應當執行。
第四十五條 除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外的,新招聘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取消聘任申請。
第四十六條 新招聘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提出取消聘任申請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岢錾暾垺P抡衅腹珓諉T書面向用人機關提出取消聘任申請。
?。ǘ﹫笏鸵庖?。用人機關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研究作出意見。不同意的,應將意見和理由書面反饋本人;同意的,應按管理權限報送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區直機關和各街道辦事處作出的同意意見,由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匯總審核后報送。
?。ㄈ┳鞒鰶Q定。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作出決定并反饋用人機關。
?。ㄋ模┧瓦_執行。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取消聘任的,用人機關應當在收到取消聘任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取消聘任通知書及解除合同有關文書送達個人,并將有個人簽字的取消聘任通知書存根反饋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市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的不同意取消聘任決定,用人機關應當執行。
新招聘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仍提出取消聘任申請的,用人機關應作出不同意取消聘任的意見;除前述情形外,用人機關一般應作出同意取消聘任的意見。
第四十七條 新招聘公務員取消聘任和解除聘任合同的時間,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取消聘任決定之日起計算。
新招聘公務員被取消聘任后,自市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取消聘任決定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第四十八條 新招聘公務員被取消聘任后應當辦理以下手續:
?。ㄒ唬┌凑占s定辦理工作交接。
?。ǘ┺D移人事檔案。在取消聘任后90日內重新的,本人應當在其到就業單位報到之日起30日內,按照干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取消聘任后90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本人應當在取消聘任后120日內或者到就業單位報到之日起30日內,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
?。ㄈ┌从嘘P規定轉移社會保險關系。
以上手續需要用人機關配合且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及提供辦理手續的法定材料完備的,用人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拖延辦理。
第四十九條 新招聘公務員在向用人機關提出取消聘任申請后、市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取消聘任決定前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由用人機關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條 新招聘公務員對取消聘任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取消聘任決定的執行。
新招聘公務員與用人機關之間因解除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人事爭議仲裁。
第七章 紀律約束
第五十一條 新招聘公務員應當安排在招聘計劃明確的職位工作,一般不調整職位,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規定以外的離職學習。
第五十二條 新招聘公務員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
第五十三條 新招聘公務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由用人機關責令限期糾正,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四條 用人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由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糾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教育批評或者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新招聘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試用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