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guī)定,居住登記實行申報義務人主動申報制度。非深戶籍人員在特區(qū)居住的,申報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機構主動申報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
(一)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租賃房屋的,出租人為申報義務人;
(二)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用人單位、學校宿舍的,用人單位、學校為申報義務人;
(三)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旅館業(yè)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經(jīng)營服務場所的,經(jīng)營者為申報義務人;
(四)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自購(建)房屋的,本人為申報義務人;
(五)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為申報義務人;
(六)受他人委托實際管理房屋的,實際管理人為申報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