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簽注制度
居住證將實行簽注制度。每年簽注一次。持證人可以自居住證簽發之日起每滿一年前六十日內申辦居住證簽注。逾期不簽注或者簽注有效期屆滿的,使用功能中止。申辦居住證簽注應當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1、繼續有合法穩定居所。持證人在申請簽注之日前一年內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記錄的居住時間累計滿八個月的,視為繼續有合法穩定居所;
2、繼續有合法穩定職業。持證人在申請簽注之日前一年內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累計滿八個月的,視為繼續有合法穩定職業。
符合特區人才引進規定和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的非深戶籍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居住登記的,可以直接辦理居住證簽注。
居住證簽注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答:非深戶籍人員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即可申辦居住證:一是同時滿足繼續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即在申請簽注之日前一年內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記錄的居住時間累計滿八個月的,視為繼續有合法穩定居所)和繼續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即在申請簽注之日前一年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累計滿八個月的,視為繼續有合法穩定職業。);二是符合特區人才引進規定;三是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
申辦居住證及簽注能否代辦?
答:可以。用人單位可以為與其建立的非深戶籍人員代為申辦居住證申請及簽注,學校可以為在校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學生代為申辦居住證及簽注,其他情況不可以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