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新法刪除了對晚婚晚育進行獎勵的規定。
廣東省新計生條例修改了與 " 全面兩孩 " 不協調的獎勵規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將原來的獨生子女母親產假調整為獎勵假30天。修訂后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婚假、晚婚假天數:廣東省現在應當執行的婚假3天。晚婚假13天已取消。
晚育產假天數
晚育獎勵,新修改的《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并未刪除,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一)條例修改前的產假天數
國務院《女職工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而按照《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在實務中,深圳難產執行的是增加30天產假。
修改前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另外,第三十七條還規定了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
修改前的深圳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綜上,按照修改前的廣東省條例及深圳條例規定,如果一個深圳女職工符合政策晚育,且符合獨生子女優待,其產假為:98(國家)+30(如難產)+15(晚育)+35(獨生子女)+15天(特區增加晚育假)=193天。
(二)條例修改后的產假天數
修改后的省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符合、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只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產假的獎勵;同時男方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 15 天。
再依據修改后的深圳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產假為:98(國家)+30(如難產)+30(省條例獎勵假)+15(深圳晚育假)=173天,相比原來少了20天,但男方陪產假多了5天。
產假173天,陪產假15天(二胎也可享受)。
特別提示:如果不屬晚育,則無15天的特區晚育假,需在上述天數中減去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