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代通知金”的工資基數
所謂“代通知金”并非正式的概念,是指解除合同時未提前通知勞動者而“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意思。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代通知金”適用只適用于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書面通知的三種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即
1、期滿后的解除;
2、不能勝任工作的解除;
3、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解除。
除此以外,勞動合同法中未再規定其它情形需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以何標準進行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注意:這里的“工資”并非指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