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日假
法定節日假,是指在、法規明確規定的特定法定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者休息,并依法支付工資。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同時,根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五十一條規定,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休假的時間,包括法定節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及其它節假日)以及法定帶薪休假。
2、《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四條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3、《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