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國家是怎樣規(guī)定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1、單位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nèi)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單位因生產(chǎn)、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4、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jīng)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以上規(guī)定表明,帶薪年休假是法定的請假理由,用人單位應當統(tǒng)籌安排。萬一不能安排,哪怕職工同意不休帶薪年假,單位也必須給予補償。
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數(shù)根據(jù)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在年休假期間,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依據(jù):
1、《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2008.1.1實施)
3、《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社部令第1號,2008.9.18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