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入駐市高新技術園區或者參加用地招拍掛等事項需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
《深圳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三條。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可。
申請高新技術項目認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國家、廣東省、深圳市技術和產業的要求,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項目所采用的技術是先進和成熟的,且經過產品(樣品、樣機)技術鑒定,已具備商品化生產條件(對國家專賣產品、食品、醫藥類產品需取得主管部門有關生產的批件);
(三)項目實施后能形成一定的經濟規模,且有良好的國內外市場和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項目承擔單位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有較強的技術實力(或技術支撐單位);
(五)項目實施具備良好環境,所需的能源與原材料有保障;
(六)知識產權權屬清晰;
(七)項目擬入駐深圳市高新技術園區或者參加用地招拍掛等事項;
(八)其他需要符合的條件。
(一)登錄深圳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在線填報申請書,提供通過該系統打印的申請書紙質文件原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復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五)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非事業單位提供);
(六)稅務部門提供的單位上年度完稅證明復印件(非事業單位提供);
(七)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復印件(驗原件);
(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九)屬于特殊行業的企業需提供特殊行業許可證或入網證。對生物醫藥、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高新技術產品,申報時必須提交行業規定許可生產、銷售的必備文件的復印件;
(十)可說明技術來源的相關材料。如技術轉讓、技術許可、合作生產、合作開發的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十一)項目擬入駐深圳市高新技術園區或者參加用地招拍掛等事項的有關證明材料;
(十二)輔助材料:為了對申報表和必備材料未充分說明的內容做進一步闡述,幫助評審專家了解情況,申報單位可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1.鑒定證書或其他相當的技術證明材料;
2.技術標準、產品質量性能測試報告(開發軟件的企業需提供:該產品的軟件需求說明書、系統設計報告、用戶手冊、測試大綱、測試報告和用戶試用報告等材料);
3.由權威機構出具的近期的查新報告;
4.若環境污染的項目需提交環保達標證明;
5.用戶使用意見相關材料;
6.屬專利技術的項目可附加專利證書;
7.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材料需裝訂成冊(一式3份)。
本指南規定提交的表格,申請人登錄深圳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在線填報。
(一)受理機關: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二)受理時間:常年受理,分批公示。
(三)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四)聯 系 人:蔡晟、蘇建軍(88127983、88102193)。
(五)受理地點:市民中心行政服務大廳13-14號窗口。
市科技創新委會。
申請人網上申報——向市科技創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請材料——市科技創新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組織專家評審、進行現場考察——社會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向申請人出具認定文件;對公示有異議不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領取批文。
20個工作日。
證 件:批準文件;
有效期限:兩年。
申請人憑批準文件申請入駐深圳市高新技術園區或者參加用地招拍掛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