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職工保護特別規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符合、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3、《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現該條例正在修訂過程中,在該條例正式修訂頒布之前,該規定仍應繼續執行。即,已婚婦女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仍可按現行規定享受十五天晚育假。
看明白了嗎?不考慮如生育多胞胎、難產等特殊情形,生育一胎(且符合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休產假98+30+15=143天,生育二胎,可休產假98+30=128天,其他特殊情形的,請按上述法條自行另算……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都在修訂過程中,如有新消息將及時告訴您!
深圳產假天數有何規定?
答: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六條、《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深圳市女職工產假假期規定如下: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區人力資源部門(新區社會建設部門)投訴、舉報,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用人單位違反計生條例相關規定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條例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
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的,其工資如何支付?
答:《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