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節日假
法定節日假,是指在、法規明確規定的特定法定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者休息,并依法支付工資。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
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同時,根據《勞動部關于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五十一條規定,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休假的時間,包括法定節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及其它節假日)以及法定帶薪休假。
2、《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一)新年,
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四條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3、《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
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帶薪年休假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在年休假期間,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2008.1.1實施)
3、《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社部令第1號,2008.9.18實施)
三、婚假
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時依法享受的假期。勞動者在享受婚假期間,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2、《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規定,為了照顧我國舊有習慣,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的天數,不發給工資。
3、為保障《計劃生育法》的貫徹實施,各省市均結合實際情況作了細化規定,包括延長婚假時間。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四、產檢假
產檢假是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該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五、產假:
產假是指在職女職工分娩前后依法享受的休假待遇。產假期間,女職工可以自生育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處領取生育津貼。部分省份還規定了女職工配偶可以享受陪產假。
法律依據: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2、《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3、為保障《計劃生育法》的貫徹實施,各省市均結合實際情況作了細化規定,包括延長產假時間。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六、哺乳假
哺乳假,是指針對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1小時作為哺乳時間。每多哺乳1個嬰兒的,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七、喪假
喪假,是指勞動者直系親屬死亡時依法享受的假期。勞動者在享受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2、《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規定,為了照顧我國舊有習慣,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的天數,不發給工資。
八、探親假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探親假期間,職工工資照發。但值得一提的是,探親假主要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人民團體職工,民營企業和其他單位并不適用。
法律依據:
1、《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二條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探親假期:(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3、《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五條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九、路程假(婚喪)
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單位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在婚喪假外另給予路程假。路程假期間,職工工資照發。但從路程假的法律依據適用范圍來看,該假期僅適用于國營企業職工。
法律依據:
1、《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第三條,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十、路程假(探親)
職工休探親假時,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該路程假的適用范圍同探親假。
法律依據:
1、《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五條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2、《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六條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十一、依法參加社會活動假
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是指勞動者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以及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十二、病假
病假,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時,企業應當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同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醫療期結束后勞動合同的解除也受到嚴格法律限制。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應依法發放勞動者病假工資。
法律依據:
1、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
2、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
3、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59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十三、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該期間的確定方式在各地不盡一致,常見的有參考政府制定的停工留薪器目錄、醫療機構出具的休息證明或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明等,但法律規定了最長期限。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