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7月14日電(記者 張希敏)中國民政部14日在北京召開發布會,解讀《關于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時表示,社會組織應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工資臺賬須至少保存兩年。
民政部近日發布了《關于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了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總體思路、基本原則、措施和組織領導。
《意見》指出,隨著、資本、技術和管理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中國社會各階層收入的分配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從社會組織來看,從業人員結構也在逐漸發生變化,公務員編制、事業編制、社團編制和勞動合同制并存,專職人員、兼職人員、勞務派遣人員、離退休返聘人員和志愿者同列,中國大多數社會組織現行的薪酬制度與經濟結構和經濟運行不相適應的狀況,如激勵機制不足、分配模式較為單一、從業人員薪酬待遇較低、薪酬體系建設較為滯后及政策法規保障缺失等,逐漸凸顯出來。
《意見》表明,社會組織對內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權,其從業人員主要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薪酬一般由基礎工資、績效工資、津貼和等部分構成。基礎工資是從業人員年度或月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據社會組織自身發展情況、所從事的業務領域和所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意見》明確,社會組織應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并將其納入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決策事項中,一經確定,應由社會組織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監督。應根據薪酬管理制度編制工資總額預算,并嚴格按工資總額預算執行,不得超提、超發薪酬。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組織兼職期間,其薪酬問題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