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向國家機關請求權利救濟的,應當按照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一)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和國家機關參與民事活動引起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協商不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的規定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當事人協商不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不屬于終局裁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屬于終局裁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六)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七)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八)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決、裁定、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法定途徑解決的其他事項。 國家機關收到信訪人提出的上述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