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休病假、事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如何支付工資?
答:《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因事假未提供勞動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