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6〕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弘揚誠信傳統美德,增強社會成員誠信意識,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提高全社會信用水平,營造優良信用環境,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大力弘揚誠信文化,加快個人誠信記錄建設,完善個人信息安全、隱私保護與信用修復機制,健全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讓誠信成為全社會共同的價值追求和行為準則,積極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基本原則。
一是政府推動,社會共建。充分發揮政府在個人誠信體系建設中的組織、引導、推動和示范作用。規范發展征信市場,鼓勵調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共同推進,形成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合力。
二是健全法制,規范發展。健全個人信息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嚴格保護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
三是全面推進,重點突破。以重點領域、重點人群為突破口,推動建立各地區各行業個人誠信記錄機制。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與個人征信機構,分別實現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個人征信信息的記錄、歸集、處理和應用。
四是強化應用,獎懲聯動。積極培育個人公共信用信息產品應用市場,推廣個人公共信用信息社會化應用,拓寬應用范圍。建立健全個人誠信獎懲聯動機制,加大個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力度。
二、加強個人誠信
(一)大力弘揚誠信文化。將誠信文化建設擺在突出位置,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識,制定頒布公民誠信守則,將誠信教育貫穿公民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創建全過程。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教育,營造“守信者榮、失信者恥、無信者憂”的社會氛圍。
(二)廣泛開展誠信宣傳。結合春節、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節、兒童節、網絡誠信宣傳日、全國信用記錄關愛日、誠信興商宣傳月、國慶節、國家憲法日暨全國法制宣傳日等重要時間節點和法定節假日,集中宣傳信用法規、信用知識和典型。推動創作中華傳統誠信文化與時代價值觀相融合的誠信文藝作品、公益廣告,豐富誠信宣傳載體,增加誠信宣傳頻次,提升誠信宣傳水平。
(三)積極推介誠信典型。充分發揮媒體輿論宣傳引導作用,大力發掘、宣傳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評選的誠信道德模范、優秀志愿者等誠信典型。組織各類網站開設網絡誠信專題,經常性地宣傳推廣各類誠信典型、誠信事跡,推出一批高質量的網絡誠信主題文化作品,加強網絡失信案例警示教育。支持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向社會推介誠信典型和無不良信用記錄者,推動實施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措施。
(四)全面加強校園誠信教育。將誠信教育作為中小學和高校學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內容。鼓勵高校開設社會信用領域相關課程。支持有條件的高校院所開設信用管理相關專業。推動學校加強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歲以上成年學生誠信檔案,推動將學生個人誠信作為升學、畢業、評先評優、獎學金發放、鑒定推薦等環節的重要考量因素。針對考試舞弊、學術造假、不履行助學貸款還款承諾、偽造材料等不誠信行為開展教育,并依法依規將相關信息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五)廣泛開展信用教育。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職業培訓與專業考評制度。加大對信用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豐富信用知識,提高信用管理水平。鼓勵各類社會組織和企業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組織簽署入職信用承諾書和開展信用知識培訓活動,培育企業信用文化。組織編寫信用知識讀本,依托社區(村)各類基層組織,向公眾普及信用知識。
三、加快推進個人誠信記錄建設
(一)推動完善個人實名登記制度。以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為基礎,推進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推動居民身份證登記指紋信息工作,實現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覆蓋。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不斷加強個人身份信息的查核工作,確保個人身份識別信息的唯一性。以互聯網、郵寄遞送、電信、金融賬戶等領域為重點,推進建立實名登記制度,為準確采集個人誠信記錄奠定基礎。
(二)建立重點領域個人誠信記錄。以食品藥品、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環境保護、生物安全、產品質量、稅收繳納、衛生、勞動保障、工程建設、金融服務、知識產權、司法訴訟、電子商務、志愿服務等領域為重點,以公務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律師、教師、醫師、執業藥師、評估師、稅務師、注冊消防工程師、會計審計人員、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認證人員、金融從業人員、導游等職業人群為主要對象,有關部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記錄形成機制,及時歸集有關人員在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誠信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實現及時動態更新。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個人征信機構要大力開展重點領域個人征信信息的歸集與服務。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會員信用檔案。
四、完善個人信息安全、隱私保護與信用修復機制
(一)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明確個人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做好數據庫安全防護工作,建立完善個人信息查詢使用登記和審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征信機構的監管力度,確保個人征信業務合規開展,保障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確保國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機構及相關人員信用檔案和違規經營“黑名單”制度。
(二)加強隱私保護。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不得采集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對泄露、篡改、毀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等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金融機構、征信機構、互聯網企業、大數據公司、移動應用程序開發企業實施重點監控,規范其個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為。
(三)建立信用修復機制。建立個人公共信用信息糾錯、修復機制,制定異議處理、行政復議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細則。明確各類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使用超過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暢通信用修復渠道,豐富信用修復方式,探索通過事后主動履約、申請延期、自主解釋等方式減少失信損失,通過按時履約、志愿服務、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復信用。
五、規范推進個人誠信信息共享使用
(一)推動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制定全國統一的個人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分類標準和共享交換規范。依托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個人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庫。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逐步建立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個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互查機制。
(二)積極開展個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規及時向社會提供個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權查詢服務。探索依據個人公共信用信息構建分類管理和誠信積分管理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和行業應建立個人公共信用信息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共享關系,并向個人征信機構提供服務。
六、完善個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一)為優良信用個人提供更多服務便利。對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確定的信用狀況良好的行政相對人、誠信道德模范、優秀志愿者,行業協會商會推薦的誠信會員,以及媒體挖掘的誠信主體等建立優良信用記錄,各級人民政府要創新守信激勵措施,對具有優良信用記錄的個人,在教育、就業、等領域給予重點支持,盡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務;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對具有優良信用記錄的個人和連續三年以上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鼓勵社會機構依法使用征信產品,對具有優良信用記錄的個人給予優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場中獲得更多機會和收益。
(二)對重點領域嚴重失信個人實施聯合懲戒。依法依規對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個人嚴重失信行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將惡意逃廢債務、非法集資、電信詐騙、網絡欺詐、交通違法、不依法誠信納稅等嚴重失信個人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在對失信企事業單位進行聯合懲戒的同時,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將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人。鼓勵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個人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產生的嚴重失信記錄,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實施信用懲戒措施的參考。
(三)推動形成市場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建立健全個人嚴重失信行為披露、曝光與舉報制度,依托“信用中國”網站,依法向社會公開披露各級人民政府掌握的個人嚴重失信信息,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形成強大的社會震懾力。鼓勵市場主體對嚴重失信個人采取差別化服務。支持征信機構采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七、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統籌規劃,部署實施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建立工作考核推進機制,對本地區、本領域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工作要定期進行督促、指導和檢查。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逐步建立和完善個人誠信體系建設法律法規,加強對個人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的保護,有力維護個人信息的主體權利與合法權益,完善個人公共信用信息記錄、歸集、處理和應用等各環節的規范制度,為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三)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經費保障,對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組織工作、管理工作積極予以經費支持。加大對個人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信息應用、宣傳教育和人才培訓等各方面的資金支持力度。
(四)強化責任落實。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強化責任意識,細化分工,明確完成時間節點,確保責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實到人。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領導,高度重視,率先垂范,結合工作實際,切實有效開展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相關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本意見落實工作的統籌協調、跟蹤了解、督促檢查,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