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市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4月19日
深圳市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98號),《廣東省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分工方案》(粵辦函〔2017〕442號),深入推進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健全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提高全社會信用水平,營造優良信用環境,結合《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深圳市貫徹落實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實施方案》,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加強個人誠信
(一)加強誠信宣傳。
1.將誠信教育貫穿公民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創建全過程,推行公民誠信守則。(市委宣傳部負責;持續實施)
2.集中宣傳信用法規、信用知識。(市委宣傳部負責;持續實施)
3.宣傳推介誠信典型,加強對嚴重失信行為的曝光和警示教育。(市委宣傳部負責;持續實施)
(二)加強誠信教育。
4.將誠信教育作為中小學和高校學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18歲以上成年學生誠信檔案。(市教育局負責;持續實施)
5.推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等建立內部信用教育培訓制度,以公務員、金融機構管理人員、企事業單位管理者等為重點,廣泛深入開展誠信教育。(市委組織部、市委編辦,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持續實施)
6.組織編寫信用知識讀本、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發展報告。(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負責;2019年12月底前)
7.加強信用管理學科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高校開設社會信用領域相關課程或開設信用管理相關專業。(市教育局負責;持續實施)
二、加快推進個人誠信記錄建設
(一)落實信用代碼和實名登記制度。
8.落實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加強對個人身份信息查核工作。(市公安局負責;按照國家部署實施)
9.在互聯網、郵寄遞送、電信、金融賬戶、人事考試、、社會保障、衛生、志愿服務等領域落實實名登記制度。(市委組織部,市互聯網辦、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團市委,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證監局、深圳銀保監局,市通信管理局、市郵政管理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按國家部署實施)
(二)完善個人誠信記錄。
10.推動建立食品藥品、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環境保護、生物安全、產品質量、稅收繳納、醫療衛生、保障、住房保障、工程建設、道路運輸、金融服務、知識產權、文化市場、司法訴訟、電子商務、志愿服務、水電氣、電信等消費違約領域的個人誠信記錄制度。(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林業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委、深圳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團市委,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市通信管理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水務集團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持續實施)
11.率先抓好公務員、企業和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律師、教師、醫師、執業藥師、評估師、稅務師、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會計師、審計人員、統計調查從業人員、評標評審專家、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金融從業人員、導游、社會工作師等重點人群誠信記錄建設,建立信用檔案,開展信用分類監管。(市委組織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建設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審計局、市統計局,深圳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民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持續實施)
12.鼓勵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個人征信機構開展重點領域個人征信信息的歸集與服務。(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負責;持續實施)
三、完善個人信息安全、隱私保護與信用修復機制
(一)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13.加強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和安全防護。(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中心、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負責;持續實施)
14.按國家、省統一部署,建立健全個人信息查詢管理制度,規范信息查詢、使用、審查等活動。(市公共信用中心、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負責;2019年12月底前)
(二)加強隱私保護。
15.重點監控金融機構、征信機構、互聯網企業、大數據公司、移動應用程序開發企業,嚴厲查處泄露、篡改、毀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等行為。(市互聯網辦,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市通信管理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持續實施)
(三)建立信用修復機制。
16.按照國家、省統一部署,建立個人公共信用信息異議處理、糾錯、修復機制。(市公共信用中心、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負責;2019年12月底前)
四、規范推進個人誠信信息共享使用
(一)推動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17.按照全國統一標準和規范,組織歸集共享個人信用信息。(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中心、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負責;持續實施)
18.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個人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庫,通過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推動建立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個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互查機制。(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中心、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負責,其他單位按職責分工配合;2019年12月底前)
19.支持市公共信用機構按照平等互助、共建共享的原則與企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以外的必要的信用信息采集、應用、管理機制。(市市場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負責;持續實施)
(二)積極開展個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務。
20.依法依規向社會提供個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權查詢服務。(市公共信用中心負責;持續實施)
21.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和行業建立個人公共信用信息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共享關系,并向個人征信機構提供服務。(市公共信用中心,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2019年12月底前)
22.逐步探索使用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逐步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投標、政府資金扶持、人員招錄、表彰獎勵、監督檢查及其他監管服務事項中開展信用審查,推動將信用信息查詢使用嵌入到行政管理、市場監管等辦事服務中。(市發展改革委,市委編辦,市公共信用中心、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創新委、市人力資源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持續實施)
五、完善個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一)為優良信用個人提供更多服務便利。
23.逐步推行“文明誠信積分”。根據“文明誠信積分”數據目錄,歸集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實現信用數據應用貫通,完善數據分析計算模型,建立文明誠信積分評價體系,穩步推進“文明誠信積分”在行政審批、公共服務等領域的應用。(市委宣傳部,市公共信用中心牽頭,市委組織部、市委政法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創新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住房建設局、市水務局,深圳市稅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中級法院,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證監局、深圳銀保監局、深圳海關,市公安交警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紅十字會、市關愛辦,市水務集團、市供電局等根據目錄提供有關信息;參與單位將根據數據歸集需要持續更新,持續推進)
24.建立誠信“紅名單”制度。探索推動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在本領域和服務中建立信用記錄、信用評分和分類管理制度,并將信用狀況良好的誠信道德模范、勞動模范、優秀青年志愿者等誠信典型列入誠信“紅名單”。(市委宣傳部,市總工會、團市委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持續推進)
25.實施公共服務優惠措施。出臺對具有優良信用記錄、文明誠信積分高的個人在教育、就業、、社會服務等領域給予重點支持的政策措施。(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民政局等各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2019年12月底前)
26.試行行政審批便利政策。在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備案、補助申請、稅收減免等過程中,對列入“紅名單”的誠信典型和在國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連續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深圳市稅務局等各有關部門負責;持續實施)
27.鼓勵社會機構依法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對具有優良信用記錄的個人給予優惠和便利。(市公共信用中心、市民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各有關部門分別負責;持續實施)
(二)對重點領域嚴重失信個人實施聯合懲戒。
28.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按國家標準認定本部門監管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將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納入失信“黑名單”。依法依規對以下四類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采取聯合行政性懲戒措施:一是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國土資源、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交通違法、消防安全、產品質量等領域的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二是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網絡電信詐騙、合同欺詐、公益詐騙、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惡意和重復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在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或向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偽造證明材料騙保等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三是當事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四是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市市場監管局,深圳市稅務局,市住房建設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應急管理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檢察院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持續實施)
(三)推動形成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
29.依法依規披露、曝光個人嚴重失信行為,完善對個人失信行為的舉報機制。(市市場監管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住房建設局等市各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持續實施)
30.推動行業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會員信用檔案,并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方式開展行業懲戒,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限制任職、限制發起、勸退等懲戒措施。(市民政局會同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持續實施)
31.支持征信機構采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負責;持續實施)
六、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32.各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工作,明確建設任務和時間節點,細化責任分工和具體措施,加強經費保障。(市各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2019年7月底前)
33.將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工作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市場監管體系”(“兩建”)工作年度考核。(市兩建辦負責;持續實施)
(二)建立健全法規。
34.鼓勵探索制定個人誠信建設地方相關法規或政府規章。(市各有關部門;持續實施)
35.圍繞個人信息安全、個人隱私保護、實施信用獎懲等,制定工作規范,修訂相關管理制度。(市各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持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