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員工自愿放棄單位也須繳納
閆某于2015年12月9日入職某服務公司,工作至2016年6月16日,服務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2016年1月1日至6月11日期間閆某到醫院就醫花費的費全為自費,其中符合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為852元。閆某訴至法院,要求服務公司支付其上述期間醫療費。服務公司則辯稱入職時是閆某自己要求不繳納社會保險,并提交《閆某社保、醫保情況說明》為證。
法院認為,雖然《閆某社保、醫保情況說明》中載明“閆某由于個人原因不在服務公司繳納社會保險,并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及經濟責任”,但為閆某繳納社會保險是服務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因閆某簽署該情況說明、不要求其繳納而免除,判決公司支付閆某符合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醫療費852元。
法律解析
社會保險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的為者繳納社會保險,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即便勞動者申請或雙方協商一致不繳納社會保險,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依法繳納、代扣代繳義務。
本案中,服務公司未為閆某繳納社會保險,致使閆某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則相應費用應由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