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以應屆生身份入職東大正保公司一年后,該公司為其辦理了北京市戶口。落戶后,小張隨即提出離職并在沒有辦妥離職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離開公司。為此,該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張返還公司為其多繳納的社會保險及公積金費用。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小王返還該部分費用。
2014年7月,小張應聘到東大正保公司。2015年8月公司為其辦理了北京市戶口。同年9月,小張提出離職并擅自離開公司。
2015年11月30日,爭議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確認小張與東大正保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解除勞動合同,東大正保公司應向小張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5日工資7448.27元。
2016年2月,一審法院同樣判決東大正保公司向小張支付上述期間工7448.27元,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該判決予以維持。
但是,東大正保公司主張,其為小張墊付了10月份及10月、11月公積金,且在給付其工資時未扣除其個人應承擔的社保、公積金、個人所得稅部分,故要求小張將上述部分退還。
對此,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東大正保公司在與小張解除后,仍通過相關社保部門為其繳納社保及公積金,造成與勞動關系的真實狀態不符,屬于違反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的情形,對社會保險的登記、核定、繳納、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響,因此東大正保公司應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行政部門糾正此非正常情況,此爭議并非規定的不當得利之范疇。故對東大正保公司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小張返還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為其繳納的社保、公積金之訴請不予支持,判決駁回東大正保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東大正保公司不服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審理認為,小張與東大正保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及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已于2015年9月25日解除,東大正保公司自2015年10月起不再有為小張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費用的義務,此后小張享有東大正保公司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費用已無合法依據。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認為,小張因東大正保公司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費用而受益的事實已構成不當得利。小張應返還東大正保公司為其墊付、繳納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費用合計10466.93元。綜上,二審改判小張返還東大正保公司墊付的上述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