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殘疾人聯合會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印發《深圳市殘疾人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局,各區財政局(新區發展和財政局),各區(新區)殘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和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7〕51號)等規定,市殘聯、市財政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制定了《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4月10日
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萬眾創新若干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和《關于印發廣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7〕51號)等有關規定要求,規范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開發殘疾人特殊人力資源,促進殘疾人就業創業和融合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金是指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本市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規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需繳納保障金。
第四條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遵循“統籌下沉、科學分配、社會參與、公開透明”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第六條 建立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化系統平臺,實現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過程公開、透明、精準、高效。
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市民監督。
第二章 征收辦法
第七條 鼓勵用人單位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戶籍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按國家所規定按比例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八條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職在崗人員并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合同或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深圳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或者事務代理形式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或者代理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第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辦法規定比例的實際差額人數和深圳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0.5%-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深圳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60%。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辦法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人數可保留小數點后2位(四舍五入)。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保障金,經市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后,委托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代為征收。
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屬地征收管理辦法征收保障金。
第十一條 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當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征收時間為8月至10月。
(一)市殘疾人聯合會與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在每年開始征收保障金之前向全市用人單位發出征收公告。
(二)用人單位根據公告和本辦法規定計算出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足額存入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銀行賬戶。
(三)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一年度參加社會保險(按參保人數最多的險種)的平均參保人數計算出用人單位應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減去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該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按比例計算出應繳納的保障金,生成征收臺賬,統一從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銀行賬戶中扣征應繳納的保障金。
第十二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行年度申報制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度申報具體程序如下:
(一)市殘疾人聯合會委托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向社會發布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度申報公告。
(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公告于每年3月至6月到所屬地的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辦理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確認手續,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后應當向用人單位出具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情況確認書。用人單位逾期未辦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三)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匯總信息并及時向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辦理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確認手續須提供以下資料,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一)《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職工情況申報表》及《殘疾人職工登記表》。
(二)殘疾人職工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原件和復印件及市殘疾人聯合會認可的其他相關文件。
(三)用人單位與殘疾人職工依法簽訂的合同或協議。
(四)上年度用人單位按月向殘疾人職工發放工資或者通過財政統發形式發放工資的有效憑證。
(五)殘疾人職工的社會保險號。
用人單位年度辦理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確認手續時,如上年度已按規定提供上述有關資料且在次年度申報時無其他信息變化,可以向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說明情況,并經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實后可以不再重復提供。
第十四條 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代征保障金后,應當向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開具票據,并加蓋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印章。
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代征的保障金全額繳入地方國庫。
第十五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單位,免征保障金。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連續兩年虧損、破產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等原因需要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應當在辦理年度申報時,向負責本單位年度申報審核的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接到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復。用人單位申請時應當提供書面申請報告、重大經濟損失的相關證明,以及本單位審計報告和會計年報等相關資料。
用人單位申請保障金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減繳數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已進入破產程序或者已辦理歇業手續的用人單位,可申請免繳保障金。
批準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應當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自批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信息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匯總,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給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
第十七條 對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多收、重收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扣征保障金之日起6個月內向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退還已超額繳納保障金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自收到用人單位的書面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用人單位提交的書面申請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給予退還的決定。決定不退還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決定退還的,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向市財政部門提交公函和退庫所需相關資料,由市財政部門辦理退還。
對非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多收、重收保障金的,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自發現多收、重收保障金之日起3個月內主動向市財政部門提交書面情況報告和退庫所需相關資料,由市財政部門辦理退還;用人單位也可主動向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退還已超額繳納保障金的書面申請,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自收到用人單位的書面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向市財政部門提交公函和退庫所需相關資料,由市財政部門辦理退還。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欠繳保障金的,由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配合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催繳。
第十九條 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確保保障金及時、足額征繳。
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于每年11月份編制保障金征收情況表,報市財政部門和市殘疾人聯合會。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保障金納入市、區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下列事項:
(一)就業創業。
1.殘疾人職業、職業康復、就業創業服務,就業創業及培訓機構建設補貼。
2.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競賽等支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設備購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務費用補貼。輔助性、支持性就業機構建設、運行費用補貼及獎勵。
3.采購殘疾人就業服務項目,開發殘疾人公益崗位和就業崗位、生產線以及改造無障礙工作環境;引入國內外殘疾人就業服務產業的優秀機構、人才和項目。
4.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
5.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
6.殘疾人服務從業人員崗位補貼、獎勵,資助殘疾人服務專業人員參加繼續。
7.以提升殘疾人就業技能的殘疾人文化、體育、藝術活動經費支出以及涉及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宣傳經費支出。
(二)康復。殘疾人康復服務和康復服務機構及基礎設施建設補貼;扶持殘疾人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殘疾人康復輔助器具研制、生產、銷售和服務補貼,殘疾預防和殘疾預防產業的引導和獎勵。
(三)教育。扶持殘疾人事業、產業研究機構和教學基地;殘疾人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特殊教育和扶殘助學補貼。
(四)托養。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和托養服務機構及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補貼。
(五)救濟補助。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助。
(六)扶持助殘社會組織。資助促進殘疾人事業和產業發展的公益性基金會及其他相關社會組織。
(七)保險。殘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殘疾人服務機構綜合意外保險等保險補貼支出。
(八)統籌金。繳納廣東省殘疾人事業統籌金和提取市級殘疾人事業統籌金。
(九)代征費。保障金代征工作經費。
(十)其他。國家、廣東省規定的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條 保障金按比例扣除代征費后的余額分配辦法:
(一)15%上繳省殘疾人事業統籌金。
(二)35%由市本級安排使用:用于市級殘疾人事業和產業基礎設施和軟件建設、文化體育項目、殘疾人事業宣傳、統籌經市政府同意的市區項目和事項,以及用于本辦法規定使用范圍的殘疾人服務項目;用于殘疾人事業和產業應急和創新事項。
(三)50%根據各區殘疾人數、殘疾人就業率、征收保障金金額、社會意見等因素返撥各區安排使用。具體辦法由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每年度各區保障金使用情況,各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形成書面材料報市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市、區殘疾人聯合會要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選擇符合殘疾人事業和產業發展要求的各類企業、社會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承接殘疾預防、殘疾人康復、特殊教育、就業援助、輔具適配、托養、文體等服務和各類評估、咨詢服務,以及殘疾人事業和產業發展研究等工作。
第四章 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及繳納保障金公示制度和政府收支保障金公示制度。
市殘疾人聯合會、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市用人單位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用人單位繳納保障金情況等。
市殘疾人聯合會、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保障金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每年度應當就保障金使用情況、項目實施效果進行評估、檢查、公開。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將企業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或繳納保障金的情況列入社會責任報告一項內容,每年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對多收、重收保障金逾期未提出退還書面申請的,視為主動放棄,已超額繳納的保障金不能退還。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提交的書面申請未按規定處理、導致用人單位超額繳納的保障金退還延誤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第二十五條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保障金或者改變保障金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四)違反規定使用保障金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加強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責令其限期繳納并向社會公示;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照每日5‰加收滯納金,但滯納金數額不得超過欠繳費數額。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拒不繳納保障金的,依法納入社會征信系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區,是指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的行政區和管理區。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辦法》(深財社〔2006〕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