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趙國慶
新個稅法下,離職補償金該如何交個稅?這些變化應知道。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了過渡時期各項個稅優惠政策如何適用的問題。今天我們就來一起關注下,新個稅法下,個人因解除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離職補償金)該如何繳納個稅,以及新舊政策的區別有哪些?
一、政策對比
財稅〔2018〕164號對離職補償金如何繳納個稅做了新的規定,同時,廢止了舊的政策中與之相抵觸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全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全文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規定。
二、
為了直觀地展示新舊政策變化,本文以案例的形式具體說明:
例:王先生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200000元,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30000元,王先生已經在該公司工作14年。則王先生應繳納多少個稅?
(一)新文件新算法
根據財稅〔2018〕164號文件,個人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因此,應納稅金計算如下: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200000-30000×3=110000(元)
查找對應稅率及年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2520元
應納稅額=110000×10%-2520=8480(元)
(二)按照原政策的舊算法
相比于財稅〔2018〕164號文件,原政策下的舊算法比較復雜,需要考慮個人的工作年限數,具體計算步驟如下:
1、計算應稅部分收入
根據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稅發〔1999〕17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稅部分收入=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200000-30000×3=110000(元)
2、除以實際工作年限數,對收入進行平均:110000÷12=9166.67(元)
根據國稅發〔1999〕178號文件規定,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由于本案例中,王先生實際工作年限為14年,超過12年,應以12年為限進行平均。
3、查找稅率及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國稅發〔1999〕178號文件規定,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此處根據上一步驟計算出的9166.67元應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注意,此處查找稅率及速算扣除數時,對于能否再扣除3500元的基本費用,各地稅務局在實際執行時有不同的看法,本案例以可以扣除3500元進行分析:
9166.67-3500=5666.67(元);對應稅率及扣除數分別為20%,555元;應納稅額=(5666.67×20%-555)×12=6940(元)
三、應關注的變化點
通過上述政策及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新舊政策在計算思路上基本一致,都是將一次性補償收入單獨作為一項收入計算應納稅額,且對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收入部分,都予以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是,應注意新舊政策存在的以下區別:
1、是否考慮員工工作年限的差異
原政策中,需要考慮職工的實際工作年數,將應稅部分收入按照實際工作年數平均之后,按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實際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照12年為限計算。
而財稅〔2018〕164號文件則不考慮職工的工作年數,直接計算出應稅收入后按照全年(12個月)綜合所得稅稅率表計算,這相比于原政策有一定的優惠,因為,這相當于原政策下,不管個人是否工作達到12年,都以12年的標準對收入進行平均計算。
2、費用扣除的差異
原政策中,將一次性補償收入中超過當地上年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視為一次取得多個月的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般可以扣除每月3500元的基本費用之后,再按照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但是,也有不少地方稅務局并不認可此處每月3500元的扣除,存在一定爭議。
但是,財稅〔2018〕164號文件對于費用扣除進行了明確,即不能再扣除6萬元的基本費用,該文件對于應稅部分的收入有規定,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也即應稅收入不再扣除基本費用,而是僅按照綜合所得稅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
3、三險一金扣除的差別
原政策中,按照國稅發〔1999〕178號文件第四條的規定,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財稅〔2018〕164號文件雖然廢止了該政策,但是財稅〔2001〕157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該條款依然有效。
因此,我們認為,在新個稅法下,個人取得的離職補償金仍然能夠扣除“三險一金”。
4、扣繳期限的變化
原政策中,國稅發〔1999〕178號文件規定,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而財稅〔2018〕164號文件廢止了該條款,在新個稅法下,扣繳義務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三條的規定,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因此,單位應注意稅款繳納期限由7日變為15日。
5、職工取得破產企業安置費免稅政策的整合
原政策中,財稅〔2001〕157號文件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稅〔2018〕164號文件雖然則廢止了國有企業職工取得安置費免稅的條款,但是財稅〔2001〕157號文件中對于“企業依照國家有關
因此,我們認為,對于國有企業職工來說,取得的安置費依然免征個稅,164號文件是對原有政策的整合,而不是對國有破產企業安置費免稅政策的簡單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