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欣
新《個人所得稅法》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了,就在距離這一天僅剩4天的時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延長了三年。了解這項新的過渡期政策,應關注三個方面的變化?!?/span>
變化1:納稅人有權選擇使用或者不使用
將選擇權下放給居民個人,是政策中最大的紅包,尤其是一些平時收入很少、且年度工資薪金總額不高的納稅人,如:全年工資薪金總額(包括老板們年度一次性發放的獎金在內)扣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不足6萬元的納稅人。對于他們來說,一直以來,全年一次性獎金都需要繳納至少3%的稅款,實在是一件不公平的事情。新《個人所得稅法》將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實行按年綜合征稅,對這些低收入納稅人來說,無疑是一個福音——全年一次性獎金按年綜合征稅時不需要納稅了!
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既考慮了高收入居民個人政策過渡的需要,也充分考慮了低收入居民個人的強烈呼聲。納稅人是否選擇應用過渡期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完全取決于自己的決定!對于同一個企業,職工工資差異較大的,可能會出現一部分高收入居民個人選擇使用,另一部分低收入居民個人不選擇使用,老板在制定薪酬制度的時候,可以更多地考慮薪酬制度本身的激勵作用。
尤其要注意的是,選擇適用還是不適用,企業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沒有選擇權,選擇使用還是不使用?什么時候使用?是每個居民個人納稅人自己的選擇。
變化2:計稅方法在原政策上簡化優化
與國稅發〔2005〕9號文件相比較,原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筆者曾將它簡單地概括為:一看二加三扣減,四找稅率五計算;收入整體算一次,全年只能有一次。簡單的五步法,就能算清算準稅額。但是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定的新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從適應新《個人所得稅法》的居民個人綜合所得按年計稅的制度規定,進行了簡化、優化。計稅方法由原先的五步簡化到三步,由此概括為:一選擇、二平均、三找率、四計算。
一選擇:就是納稅人先行選擇是否使用新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制度,不選擇的,獎金需要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流程中止。選擇的話,就進入下一步驟。
二平均:在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期間,居民個人選擇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的,直接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去找稅率。而不再象原政策那樣,先要減去當月收入不足扣除費用(2018年10月1日后為5000元)的差額后,再除以12個月。對于當年入職不滿12個月的職工,政策并沒有給出除數變動確定,也是除以12個月,而不是實際的入職月份。
三找率。稅率的查找,需要在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中進行。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查找并確定應當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四計算。將全部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金額單獨作為一次收入,按照確定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變化3:是代扣代繳而不預扣預繳
居民個人選擇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全年只有一次機會,且按照新政策計算后稅額,由支付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予以代扣代繳。在次年3月至6月期間,居民個人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已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的收入應當作為居民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的扣除項目,從全部的綜合所得中予以扣除,不再納入匯算清繳。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扣繳入庫的稅款,也不作為居民個人年度預扣預繳的稅款,納入匯算清繳已納稅額范圍。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選擇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和企業發放的獎金名目并無關系,可以是企業的年度獎勵、績效獎勵、……,也可以是企業職工取得的某次金額比較高的獎金。問題的關鍵在于居民個人的選擇,你可以選擇并入綜合所得,也可以選擇并只能一次選擇并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制度,而不論是什么獎金。
:某公司2019年11月底發放全年績效獎勵,某高管甲獲得獎金12萬元,某職工乙獲得獎金3萬元。截至11月底,除代扣專項附加和該項獎金外,高管甲已累計取得工資薪金收入11萬元,職工乙取得工資薪金收入3.3萬元,不考慮專項附加扣除,甲、乙應如何選擇并納稅。
對于高管甲:其除該績效獎金外,扣除專項扣除后,11月底的累計收入已達到并超過了累計扣除費用55000元,自行選擇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公司應按照甲的選擇,將獎金作為一次單獨的收入,予以計算并代扣代繳稅款。其計算過程如下:計算月平均數:120000÷12=10000(元)
查找稅率、速算扣除數:在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中,查找可知適用10%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210。
計算稅額:120000×10%-210=11790(元)
假定該高管甲2019年共取得代扣專項扣除后的各項工資、獎金合計320000元,無專項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在2020年3月匯算清繳時,其年度綜合計稅的收入額中,應當扣除一次性獎金120000元。全年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140000元(320000-60000-120000)。適用10%稅率,速算扣除數2520,匯算清繳應納稅額為:140000×10%-2520=11480(元)。
對于職工乙:因累計工資薪金收入扣除專項附加后遠遠低于60000元,因此可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11月份應將績效獎金和當月累計工資薪金合并,并預扣預繳稅款。當月公司應預扣該職工個人所得稅:(33000+30000-55000)×3%=240(元)。
假定該員工2019年共取得代扣專項扣除后的各項工資、獎金合計70000元,無專項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在2020年3月匯算清繳時,其年度綜合計稅的收入額中,不得扣除一次性獎金30000元。全年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元(70000-60000),適用3%稅率,匯算清繳應納稅額為:10000×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