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秦燕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8〕54號)不再將享受優惠的主體限定為特定行業小型微利企業,也未要求所購設備、器具必須專門用于研發,但在政策執行中仍需關注以下五個要點。
要點一:不可任意擴大“購進”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以下簡稱46號公告),對財稅〔2018〕54號文件中的“新購進”一詞作了明確界定。這里要避免兩種誤解,一是并非要求購入的資產是全新的。所謂“新”,是新增的意思,包括購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強調“新”,僅為區別于企業原有資產。二是并非所有新增的固定資產都可以適用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所謂“購進”,僅指以貨幣形式購進、自行建造兩種形式,并不包括融資租入、接受捐贈、投資者投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等以其他方式新增固定資產情形,不能對適用一次性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做擴大解釋。而自行建造之所以也被納入享受優惠的范圍,主要考慮其所使用的材料一般是新購進的。
要點二:不可任意擴大資產范圍
允許一次性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有其特定的范圍:一是資產的種類必須符合政策規定。46號公告明確,所稱設備、器具,僅指設備、器具等有形動產,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二是資產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單位價值”是單項資產的價值,如納稅人批量購入設備、器具,只要單項資產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即可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政策。具體判斷單位價值時,還需考慮增值稅的因素。單位價值是否包含增值稅稅款,視不同類型增值稅納稅人有不同的判定方法。小規模納稅人因適用簡易征收方法,不存在進項稅額抵扣,取得資產的增值稅計入資產價值,即此時的單位價值是含稅價格。而一般納稅人購入資產的價值是否包含增值稅需區分以下情形,如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并按規定進行認證抵扣了進項稅額,則該固定資產的單位價值是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如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或雖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但納稅人放棄抵扣的,則該固定資產的單位價值是含增值稅的價格。
要點三:不可任意選擇扣除時點
對于扣除時點的確定,涉及兩個關鍵時點:一是要確定資產的購進時點。考慮到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執行時間,設備、器具的購進時點必須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方可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46號公告明確購進時點的確認原則為,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發票開具時間確認購進時點。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時間確認購進時點。實務中,存在分期付款、分批開具發票,以及賒銷方式下銷售方取得全部貨款后方才開具發票等特殊情形,46號公告對這兩種情況例外規定,以固定資產實際到貨時間來確認購進時點。
二是要確定資產的稅前扣除時點。《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就資產折舊扣除時點給予明確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僅是固定資產稅前扣除的一種特殊方式。46號公告規定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其稅前扣除的時點與固定資產折舊稅前扣除處理的基本原則應保持一致。此處需特別關注固定資產購入、投入使用的次月不在同一納稅年度的情形,切不可誤解為資產購入年度即可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如某企業于2018年10月購進一臺單位價值為480萬元的設備,經調試后于當年12月投入使用,則該設備的所屬年度是投入使用的次月即2019年1月,在2019年度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要點四:不可任意變更適用政策
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自行選擇適用或放棄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如處于定期減免稅期間,或短期內無法實現盈利的虧損企業,以及考慮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形成稅收與會計處理的差異調整產生的財務核算負擔及遵從風險等因素,部分企業可能選擇放棄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政策。為避免發生惡意套取稅收優惠的行為,46號公告規定,企業當時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即這個優惠政策的選擇是有時間限制的,一經選擇以后年度不可變更適用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的規定,僅是針對單個固定資產而言,單個固定資產未選擇享受的,不影響其他固定資產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要點五:不可忽略留存備查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同時規定,企業未能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相關技術領域、產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無法證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等相關規定處理。因此,納稅人在選擇適用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時,切不可忽略留存備查資料。
46號公告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調整,具體包括以下資料: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固定資產的合同、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固定資產的到貨時間說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竣工決算情況說明等)、固定資產記賬憑證以及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