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責任險能否稅前扣除一直是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爭議的問題,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雇主責任險是財產保險還是商業保險。
顧名思義,雇主責任險是一種責任保險,《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任保險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雇主責任險指被保險人所雇傭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
可以看出,企業購買的雇主責任險以本企業作為被保險人,當保單所載明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代用人單位負擔應支付給受害職工的賠償金,到底是企業的財產保險還是職工人身安全的商業保險?
贊同雇主責任險能夠稅前扣除的觀點認為,這屬于企業的財產保險。企業購買雇主責任險,是為企業自己支付保險費,并不是為企業職工支付保險費,盡管最后是對受到傷害的職工賠償,但受益人還是企業。職工也是企業的財產,是企業為自己的財產投保。此外,《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因此,雇主責任險屬于財產保險。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梢?,雇主責任險可以稅前扣除。
認為雇主責任險不能稅前扣除的觀點認為,這是企業為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雇主責任險雖非直接支付給員工,但是屬于為被保險人雇用的員工在受雇的過程中,從事與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有關的工作而受意外,或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致殘或死亡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因此,雇主責任險應屬于商業保險。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可見,雇主責任險不能稅前扣除。
2018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明確規定,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至此,不再有爭議。
需要注意的是,該公告適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