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我市個人住房部分的通知
東公積金委辦〔2018〕2號
各繳存職工: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落實住建部2018年“針對各類需求實行差別化調控政策,滿足首套剛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機炒房”的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5月1日起我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政策調整如下:
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臺同胞,符合貸款條件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最高貸款額度:
(一)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貸款額度為120萬元。
(二)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最高貸款額度為80萬元。
三、供收比核定:
該筆住房貸款每月應還款額不得高于職工家庭月收入的60%。
四、本市繳存職工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40%。
五、商轉公貸款選擇以貸沖貸方式的,收款賬戶可提供廣東省內(除市)開設的個人有效人民幣活期儲蓄賬戶(具體的銀行名稱及受理范圍詳見中心網站)。
原政策或做法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4月28日
關于調整我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政策的解讀
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四屆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自5月1日起,我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政策作出調整。為使各界更好的了解和使用新政,現解讀如下:
一、新政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臺同胞,符合貸款條件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解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第二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建金管〔2006〕52號)指出在職職工“不包括外方及港、澳、臺人員”,《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東府〔2007〕115號、東府〔2013〕103號)均規定在職職工不包括外籍及港、澳、臺人員,但由于我市包括港澳臺在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分布較廣,長期在我市生活工作的港澳臺人員不在少數,事實上也有港澳臺人員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需要。我市原來面向港澳臺人員的住房公積金政策包括:
一是不作為強制繳存擴面對象,但允許根據個人意愿繳存。
二是除了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享有同等提取政策待遇之外,港澳臺人員離職可按“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定居”辦理提取。
三是港澳臺人員不可以申請貸款,但繳存滿6個月且當前正常繳存的,其繳存基數可納入家庭收入計算供收比。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發展的政策措施”和“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增進臺灣同胞福祉”,今年早些時候省住建廳聯合省財政廳、人行廣州分行、省港澳事務辦、省臺辦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五部門關于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粵建金〔2018〕22號),要求“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出臺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實施辦法”。對照該文件規定,我市原來的相關政策除不能申請貸款之外,其余做法已得到執行,此次取消對港澳臺人員申請貸款的限制,體現了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國家文件要求,實現了港澳臺同胞同等享有貸款權利。
二、新政二:最高貸款額度:
(一)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貸款額度為120萬元。
(二)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最高貸款額度為80萬元。
解讀:去年我市發放的組合貸款達到120萬的貸款約占總量為10%,發放的貸款中94%為首套住房,33%為90平方米以下、60%為90-144平方米的住房,當前市場供應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占比達到70%,因此120萬可基本滿足首套剛性需求。此次最高貸款額度調整的同時取消了原來對于最高貸款額度的單/雙職工區分(原來要求單繳存職工最高50萬、雙繳存職工最高80萬),將最高貸款額度直接落實到購買首套或二套的住房上,這與全國住房城鄉建設工作會議對2018年的工作提出的“針對各類需求實行差別化調控政策,滿足首套剛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機炒房”要求更加吻合,同時對住房套數的認定維持原有做法不變,即認房認貸:僅審核申請人家庭在我市房管系統登記的住房、僅審核申請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次數,沒有登記或登記在外市的住房不在審核范圍、商業貸款的次數不在審核范圍,這也是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要求各部門政策要聚焦于增進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盡可能使貸款額度提高有助于職工更好地實現在我市安居樂業。
三、新政三:供收比核定:該筆住房貸款每月應還款額不得高于職工家庭月收入的60%。
解讀:我市與深圳等城市一樣采用繳存基數核定家庭收入計算供收比,這一做法有部門規章作為政策依據并合乎情理,且有利于簡化審核手續、提高風險防控能力,但為了放大額度提高所釋放的效應,更好的滿足職工貸款購房所需,根據住建部等三部門《關于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號)“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規定,供收比上限同步提高至60%。
四、新政四:本市繳存職工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40%。
解讀:異地繳存職工在我市購買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無論首套還是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均為40%。此次提高本地繳存職工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是堅持“房住不炒”定位的針對性舉措,說明此次貸款政策調整出發點和落腳點是為了進一步釋放住房公積金制度活力,使繳存職工用好用足住房公積金,而并不意味著政府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轉變。
五、新政五:商轉公貸款選擇以貸沖貸方式的,收款賬戶可提供廣東省內(除深圳市)開設的個人有效人民幣活期儲蓄賬戶(具體的銀行名稱及受理范圍詳見中心網站)。
解讀:原有政策要求以貸沖貸方式的收款賬戶須為原商貸還貸賬戶,由于我中心業務及結算系統依托于第三方支付平臺,這導致部分沒有與該支付平臺運營單位簽訂合作協議的銀行的商貸借款人無法辦理商轉公,使得這部分職工無法享受到住房公積金貸款低利率的優惠。為此我們將收款賬戶調整為只需收款賬戶為借款人本人名下的儲蓄賬戶即可。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