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已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四屆四次會議修改并審議通過,現予印發施行。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學習,廣泛宣傳,嚴格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報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臨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0年7月1日
臨汾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社會效益,支持職工改善住房條件,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銀發〔1998〕190號)、《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住房公積金執行情況檢查及風險隱患排查的通知>的通知》(晉建金函〔2018〕799號)和《山西省住房公積金業務指引》(晉建金字〔2014〕29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是指由臨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運用歸集的住房公積金,按有關規定,委托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而發放的政策性住房貸款。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行“先繳后貸,有效擔保,一次整借,按期償還”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的受委托銀行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市中心委托的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