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后利率改了,原來的約定還有效嗎?
2018年8月12日,老張的表侄兒李二利向他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月利2分,即年利息24%,借款期限為2年,到期利息為48000元。李二利當即表示同意,并出具了借條。
2020年8月12日,借款到期,老張要求李二利給付本息148000元。李二利同意償還借款本息,但提出要按最高人民法院制訂的新規定計算利息。按照新規定,民間借貸年利率是15.4%,照此計算利息總額為30800元,本息合計為130800元。
老張認為,即使有新的規定,但雙方借款發生在新規定之前,李二利應當按照當時利率和約定給付本息。
法律評析
依據我國民法民事行為自治原則,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優先于法律規定,但這種約定有一個前提,即不得違法法律規定,否則無效。
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在此,“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上述規定第32條第2款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該規定表明,即使借款合同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同樣受本規定約束,即利息按“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超過部分無效。
經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0年7月20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按四倍計算為年利息15.4%。因此,李二利提出按該標準計算利息符合法律規定,老張只能得到利息3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