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函〔2020〕5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現將《關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服務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本通知視疫情防控情況及時調整,國家、省出臺相關支持的,我市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2月6日
關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服務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關于做好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全力支持和組織推動各類生產企業復工復產,幫助企業共渡難關,維護者合法權益,為廣州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作出人社貢獻,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力確保形勢穩定
(一)積極指導企業復工。全面摸查轄區內企業節后用工情況,督促指導企業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和生產輕重緩急需要,合理制訂復工生產計劃,做好員工分期分批返崗安排。加大對各類企業,特別是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的用工指導服務力度,鼓勵企業穩定工作崗位。加強與勞動力輸出地的溝通對接,提高分期分批返穗返崗組織化程度,確保異地務工人員返穗就業安全有序流動,避免異地務工人員大規模集中入穗。
(二)用好用足援企穩崗政策。對符合不裁員少裁員等條件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繼續實施失業保險費返還政策;實行全程網上申報,實施主動推送服務,簡化審核流程,加快審核速度,大力推進落實。
(三)優先保障重點企業用工。加強對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的分類指導,采取勞動力到崗直聘、網絡招聘、視頻選聘等方式,優先解決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的用工招工實際問題,支持疫情防控物資生產重點企業盡快復工、擴大產能。
(四)降低企業用工成本。及時落實各項促進就業政策,進一步研究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支持幫扶措施,做好政策儲備,努力幫助企業減輕負擔、穩定用工崗位。對確因疫情影響逾期辦理促進就業補貼業務的企業,可適當延長申請期限至疫情解除三個月內完成。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下調50%至2021年4月30日;繼續階段性調整失業保險浮動費率至2020年12月底, 其中原繳費系數為0.6的下降至0.4,原繳費系數為0.8的下降至0.6。扶持中小企業園發展,對在疫情期間為中小企業減免租金的創業園、創業孵化基地等各類載體,優先予以政策扶持。
(五)加大就業服務力度。加強就業形勢監測分析,加強用工信息監測,密切關注春節后企業招用工變化情況,持續跟蹤疫情對勞動力市場供求變化和就業形勢的影響,精準施策。暫停各類現場招聘和勞務對接活動,組織各級各類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機構常態化開展線上招聘,及時制定發布網絡招聘服務指南,引導企業和求職者網上招聘和求職。
(六)加強技能人才有效供給。暫停線下職業技能活動,
根據中央和省市防控工作部署,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培訓機構開展線上培訓;充分發揮廣州技工全省全國領先優勢,引導鼓勵技工院校學生志愿參加重點企業復工復產,為企業培養輸送大批高質量的技能人才。
(七)延長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期限。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展期內繼續給予貼息支持。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小微企業,在其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優先給予支持。
二、提供有力的社會保險保障
(八)允許企業和個人延期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人員、城鄉居民未能按時辦理待遇申領、提前退休審核等業務的,允許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補辦并補發待遇。確保按時足額發放社會保險待遇。按規定延遲、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繳費的,補繳后視為正常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不影響正常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九)開辟工傷保險經辦綠色通道。對罹患疫病工傷職工救治使用的符合規定的藥品、診療項目以及工傷職工使用住院服務設施等的費用,全部臨時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對參與疫情防控處置的醫護、防疫等有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其工傷認定無法及時提供有關材料的,用人單位承諾后可實行“容缺后補”予以辦理。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實行優先辦理,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受疫情影響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案件,及時作出結論,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待遇。優化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流程,采取電話、視頻、網絡傳送資料、部門信息共享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
三、全力維護和諧穩定
(十)加強勞動用工指導服務。通過網站、12345、電話咨詢、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對疫情涉及的勞動報酬支付、期計算、休息休假安排、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等問題做好政策指引,從源頭上預防勞動爭議發生。
(十一)確保企業職工隊伍穩定。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解除勞動合同,在上述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十二)保障職工工資報酬權益。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采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于2月9日24時。2月3日至9日未復工期間,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十三)加強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處。引導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通過“粵省事”微信小程序申請先行調解,通過電話調解、在線視頻調解等非接觸方式化解糾紛。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法到仲裁機構參加庭審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延期開庭審理。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十四)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加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規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維護職工休息休假、勞動報酬、醫療救治等合法權益。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嚴厲查處企業欠薪違法行為,重點查處用人單位對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未將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且未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行為,以及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視情況順延勞動用工違法行為2年追溯期、立案調查期限、責令改正期限。
四、提供更便捷的人社公共服務
(十五)全面推行公共服務“網上辦理”。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及大廳發布“業務辦理溫馨提示”,指引企業和群眾通過廣東省政務服務網、“粵省事”微信小程序、廣州政務通APP、微信公眾號等方式辦理業務,減少人員流動聚集。加大人社政策宣傳力度,主動推送權威信息,引導企業和勞動者增強信心、堅定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