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人員在經市直部門及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認定或備案的創業帶動孵化基地、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留學生創業園等(以下簡稱認定載體)內創辦初創企業,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標準給予租金。實際租金低于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租金補貼。
自主創業人員在政府部門主辦的創業孵化載體以及認定載體外租用經營場地創辦初創企業的,按每月最高不超過500元(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租金補貼; 實際租金低于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租金補貼。
2016年12月1日起,大學生群體的場租補貼,在原有標準基礎上上浮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