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有憑有據,員工為何無需還借款?
現實中,員工向用人單位借支暫支款項,或用人單位將員工的支出計入財務賬冊的現象并非個別。那么,遇到這種情況員工是否就必須承擔償還責任呢?以下3個表明,答案是否認的。
【案例1】
從單位借支不屬于民間借貸
2019年6月15日,因采購原材料需要,慕容菲向公司借支了10萬元預付款,并向公司出具了借支條,言明待公司收到原材料后,慕容菲即可用對方的收據換回借支條。誰知,對方收到慕容菲交付的預付款后,卻長達半年未能供貨。
由于慕容菲與公司的合同即將到期,公司要求慕容菲清償。被慕容菲拒絕后,公司以借支條為憑,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判決駁回了公司的起訴。
【點評】
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中表明:職工受單位委派,從單位預支費用處理單位委托的事務是職務行為,其與單位之間不存在平等主體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人民法院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職工在受托事項完成后,因未及時報銷沖賬與單位發生糾紛,應由單位按其內部財會制度處理。
與之對應,不管對方沒有供貨的原因如何,都不能改變慕容菲借支款項只是基于公司要求履行職務行為的事實,公司無權要求慕容菲償還。
【案例2】
從單位預支不等于民間借貸
為解決“招工難”,一家公司在招工時承諾:新入職員工可以預支半個月的工資,在勞動合同到期時抵扣,以便安排食宿、購買日用品等??笛嗵m等12人入職后,同樣預支了2000元工資,并向公司出具了預支條。
半年后,因市場需求發生很大變化,公司資金緊張,通知康燕蘭等清償。因遭到康燕蘭等拒絕,公司遂以預支單為憑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康燕蘭等清償。不料,卻被法院駁回起訴。
【點評】
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
用人單位以預支單形式向勞動者放款,因此引起的糾紛應區分情況予以處理: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占有對方財物的行為與勞動權利義務相牽連的,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占有對方財物的行為,與勞動權利義務沒有關系或屬于非法占用或臨時占用,因此發生爭議的,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
與之對應,當用人單位以預支單形式向勞動者放款時,假如該款項與有關聯,如屬于預支工資、獎金或出差費用等,不屬于民間借貸。正因為本案的預支與勞動合同的形成、履行有關,公司也已經表明“在勞動合同到期時抵扣”,所以,公司不能以預支單為憑提起民事訴訟。
【案例3】
單位自書說明不構成民間借貸
2020年1月15日,李婷婷領取工資時被公司要求償還5000元借款。公司的理由是:一年前,李婷婷因為母親治病之需向公司借過5000元現金,公司出納曾對此事寫過一張說明夾在賬冊中。
因出納突然遭遇車禍,一直無人知曉。直到日前,這張說明才被公司發現。由于李婷婷拒不承認該“說明”上記載的內容,也不同意還款,公司提起了訴訟。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了公司的還款請求。
【點評】
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也指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span>
本案中,由于公司持有的那張“說明”出自出納一人之手,李婷婷并沒有簽名認可,所以,在公司沒有任何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構成民間借貸關系。
顏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