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求職過程中的權利保護
大家好,我是來自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的康靜冬律師。勞動就業權是殘疾人重要的權利之一,參加勞動就業,既體現了殘疾人自尊自立自強的精神,也有助于改變他們的生活質量和增強參與社會的能力。在殘疾人求職過程中,可能遭遇一些不和諧的音符,受到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對待。對此,殘疾人一定要積極運用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利。下面,我結合,簡要為大家講解一下求職過程中應當注意的法律問題。
【案例】
四級肢體殘疾人李某原在一家廣告公司任職,在網上看到某傳媒公司的招聘信息后,向該傳媒公司投遞簡歷。2015年5月,經過面試,傳媒公司向李某發送聘用函和聘用函回執,聘用函明確了李某的職位、正式上班報到時間、簽訂勞動合同時間。李某同意聘用函內容并將聘用函回執返還給傳媒公司。2015年6月17日,李某從原公司正式離職。次日,李某按通知時間前往傳媒公司報到時,卻被告知其職位已有其他人代替并已經開始工作,公司不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之后,李某亦未找到新的工作,雙方因此產生糾紛。李某就將該傳媒公司訴至法院。李某認為,由于傳媒公司不誠信的行為,導致其突然失業,五險一金也全部斷繳,其生活陷于困境,遭受了較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李某要求傳媒公司賠償其3個月的薪資共計8.4萬元。經審理后,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某傳媒公司向原告李某賠償4萬元。
【案例解析】
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那就是用人單位反悔、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民法領域,用人單位上述做法導致勞動者的損失,應承擔由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的“締約過失責任”。
按照《民法總則》第七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條,《合同法》第六條、第四十二條,《勞動合同法》第三條,雖然雙方沒有建立正式的,用人單位仍應當賠償求職者失業及再就業期間的合理損失,比如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違約金、再求職期間的收入損失等。另外,如果在有關人民調解組織、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繼續簽訂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的。
本案中,傳媒公司通過審閱簡歷、面試向李某發放了聘用函,該函也明確表示了與李某簽訂勞動合同的意愿,李某通過返還回執的方式與該公司達成了一致,李某有充分的理由并對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預期的收入產生合理的信賴。在李某離職后傳媒公司拒絕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的行為導致合同無法簽訂,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并致使李某離職后斷繳、在離職后到再次就業期間喪失了收入來源。某傳媒公司應當承擔李某因此產生的損失。
當然,我們要注意的是,在本案中雙方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發放的聘用函本身不是勞動合同。
【知識問答】
問題一:如果我已被通知錄用,應該注意什么?
根據《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條,國家保障殘疾人參與勞動就業的權利。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十二條,《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六條,如果殘疾人求職者通過了用人單位的錄用程序,要注意保留用人單位發出的錄用通知書(包括書面、傳真、短信或電子郵件),同時盡快與用人單位簽訂并取得正式勞動合同(正式上班一個月以內)。
問題二:我已和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反悔,拒絕我到崗工作,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如用人單位在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后拒絕殘疾人勞動者到崗或無故強行要求解除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再要求履行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應支付賠償金及支付欠付工資薪酬。
在這里再給大家講一下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計算方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計算,一年抵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支付。此處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以上為一般情況,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補償標準有上限,即: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賠償金帶有懲罰性質,數額相當于雙倍的經濟補償金。要注意的是,上述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兼得,得到了賠償金就不再計算補償金了。
請大家注意這個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計算方式,在勞動者勞動就業權利保護及解決有關勞動爭議時會經常用到。
問題三:我已正常到崗工作,但用人單位一直不和我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如殘疾人勞動者已正常工作,但在用工開始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款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直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種情況,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則自用工滿一年之日即自動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雙方勞動關系長期持續,無終止期限,并應立即補訂書面合同,且用人單位必須自勞動者開始工作的第二個月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此處的雙倍包含本身應發的工資,付至用工之日起算滿一年,一共支付11個月)。
問題四:用人單位通知我繳納所謂的管理費、錄用手續費,還要扣押我的身份證,這合法嗎?
當然不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如有上述行為,殘疾人勞動者要明確拒絕并可向當地殘聯或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情況、投訴舉報。